(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杜马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
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as if 用法
类别
行名
行别代码
0、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0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011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102
中国农业银行
103
中国银行
104
中国建设银行
105
2、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
2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3
3、其他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301
中信实业银行
302
中国光大银行
303
华夏银行
304
中国民生银行
305
广东发展银行
306
深圳发展银行
307
招商银行
308
兴业银行
3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10
城市商业银行
313
农村商业银行
314
防水堵漏方法
4、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思维
城市信用社
401
农村信用社
402
5、6、7、外资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501
东亚银行
502
南洋商业银行
503
恒生银行
504
中银香港
505
集友银行
506
廖创兴银行
507
亚洲商业银行
508
道亨银行
509
永亨银行
510
花旗银行
531
美国银行
532
摩根大通银行
533
建东银行
534
美一银行
535
纽约银行
vishnu
536
东京三菱银行
561
日联银行
562
三井住友银行
563
瑞穗实业银行
564
山口银行
565
韩国外换银行
591
朝兴银行
592
友利银行
593
韩国产业银行
594
新韩银行
5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596
韩亚银行
597
马来亚银行
611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
616
华侨银行
621
大华银行
622
新加坡发展银行
623
盘古银行
631
泰京银行
632
泰华农民银行
633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
641
比利时联合银行
651
比利时富通银行
652
荷兰银行
661
荷兰商业银行
662
荷兰万贝银行
663
渣打银行
671
法国兴业银行
691
法国巴黎银行
692
东方汇理银行
6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694
法国外贸银行
695
德累斯顿银行
711
德意志银行
712
德国商业银行
713
西德意志银行
714
巴伐利亚州银行
715
罗马银行
7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
732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741
丰业银行
751
蒙特利尔银行
752
澳新银行
巴格西761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
766
珠海南通银行
771
宁波国际银行
772
新联商业银行
773
协和银行
774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
775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76
厦门国际银行
781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
782
福建亚洲银行
783
浙江商业银行
784
华商银行
785
青岛国际银行
786
华一银行
787
9、特许参与者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9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
902
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
903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904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XXX
XXXX
XXXX
X
行别代码
地区代码
分支机构序号
校验码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
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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