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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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扭力【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优化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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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对行驶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费用,是加快公路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除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梁、隧道时,必须按规定交纳公路通行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站收费工作秩序,为公路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收费站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交纳公路通行费。对拒不交纳的国家公职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违规违纪查处,并在媒体公示处理结果。
  四、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政法机关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警用车辆;
  3.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特别通行证”或“侦察证”的车辆。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印发免征证件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通行),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不得夹带其他货物)的车辆;
  6.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7.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
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车辆。
  上述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出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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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对拒不交纳公路通行费的,收费单位可按规定加收其应交公路通行费5倍的费款。
  围堵收费站、拒不交费、强行冲卡、打骂、侮辱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武警车辆监理部门要联合收费站严厉查处和打击假冒军(警)车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专项治理活动。
  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严厉查处拒不交费、扰乱收费秩序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要加大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行优化征收环境职责的监督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妥善处理发生在收费站的各类突发事件,协助维护收费站工作秩序。对治安环境差、征交矛盾突出的收费站派专人驻站管理。要及时依法制止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严重阻碍道路畅通的驾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扣分、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金属钙
  各级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严禁私放“特权车”、“人情车”。公路管理机构可将扰乱收费秩序车辆的牌照和从业人员名单抄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营运资格。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拒交通行费、破坏收费秩序的典型案(事)件进行曝光,并跟踪处理情况。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6月2日陈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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