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本五节句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85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叶木荣
【审理法官】冼朝暾徐玉婵张永彬
【审理法官】冼朝暾徐玉婵张永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峰
【当事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峰
【当事人-个人】杨晓峰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三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三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三龙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峰
【本院观点】杨晓峰与华谊智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权责关键词】渔夫的故事教学设计
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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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报【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除杨晓峰填写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华谊智测公司未向杨晓峰作出过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承诺,在杨晓峰离职后亦未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朔天运河本院认为杨晓峰与华谊智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合同关系问题。杨晓峰虽然填写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但华谊智测公司并未因此作出相应承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华谊智测公司亦未在杨晓峰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仅是杨晓峰作出单方意思表示的民事行
为,而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成立竞业限制合同关系。因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二种情形,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鉴于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故华谊智测公司仲裁请求杨晓峰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审对此处理有误,依法应予纠正。至于华谊智测公司上诉请求杨晓峰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杨晓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华谊智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上诉人杨晓峰无需支付上诉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6:08:47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谊智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9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
改判杨晓峰赔偿华谊智测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2、杨晓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杨晓峰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9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杨晓峰无需支付华谊智测公司39000元违约金;2、由华谊智测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上诉人杨晓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华谊智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285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某某厂房某某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5753J。
法定代表人:田军,系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智测公司)与上诉人杨晓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谊智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9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改判杨晓峰赔偿华谊智测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2、杨晓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杨晓峰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9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杨晓峰无需支付华谊智测公司39000元违约金;2、由华谊智测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 华谊智测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杨晓峰支付华谊智测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赔偿金500000元;2、杨晓峰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判决:一、杨晓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谊智测公司人民币39000元;二、驳回华谊智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杨晓峰填写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华谊智测公司未向杨晓峰作出过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承诺,在杨晓峰离职后亦未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晓峰与华谊智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心心board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合同关系问题。杨晓峰虽然填写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但华谊智测公司并未因此作出相应承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华谊智测公司亦未在杨晓峰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仅是杨晓峰作出单方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而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成立竞业限制合同关系。因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二种情形,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鉴于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故华谊智测公司仲裁请求杨晓峰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审对此处理有
误,依法应予纠正。至于华谊智测公司上诉请求杨晓峰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杨晓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华谊智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