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2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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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1
  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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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
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2
  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
  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0元,上缴国库。
  北京S公司认为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负责的M平台的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已经注销,故以经营者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外卖平台利用其市场份额较高的优势,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其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提高起送价、强制下线等技术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王某赔偿北京S公司经济损失80000 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判决导向,倡导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的发展理念,不但符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法治精神,还为本地区互联网经营者提供了法治导向,对于遏制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安徽J公司与安徽D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安徽J公司与安徽D公司分别以J会计、C会计的简称开展会计教育培训的主营业务。安徽D公司将其在互联网开设运营的“C会计”网站进行商业推广,以达到扩大业务的目的。2020年8月10日,安徽D公司自行操作在“某度”搜索后台帐号新增“J会计”作为关键词。当通过“某度”搜索“J会计”后,结果页面第一位显示标题为“J会计-C会计学校-全国连锁品牌-合肥九大校区”的网站竞价排名广告链接以及“J会计C会计学校会计实操……”的链接描述,点击该广告链接,实际进入当事人开设的C会计网站,安徽D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删除了该关键词。
  【裁判结果】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搜索引擎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并且可能使得本应属于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和潜在客户为行为人所获得,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安徽D公司赔偿安徽J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自愿履行了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环境下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大量新的疑难法律问题。本判决对如何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4
  W大米协会与合肥F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中国电梯网  W大米协会系“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是驰名商标。合肥F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五常”设置为搜索涉案产品的关键词,并将“五常”两字添加在其售卖产品的名称中,且前面增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五常”词语时,其名称中含有“非五常”的产品亦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W大米协会认为合肥F公司未经其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侵害了W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前面添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该知名商标时,含有“非”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亦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详情及有关商品图片包括其包装中均没有包含知名商标中的文字,但该种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该品牌产品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增大相关公众登录涉案店铺的机率,增加该店铺的潜在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合肥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元按摩店  该案阐明了网络销售环境下,试图通过“反向混淆”,变相利用他人知名品牌元素作为搜索关键词,造成用户对搜索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搜索中搭知名品牌关键词“便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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