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范


工程设计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和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
5.0.1 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的工程等别,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按照其水库总库容和装机容量划分为五等,应按表5.0.1确定。
表5.0.1  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三大改造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
108m3
装机容量
MW
大(1)型
≥10
≥1200
大(2)型
<10
1
<1200
≥300
中型
<1.00
≥0.10
<300
≥50
小(1)型
<0.10
≥0.01
<50
≥10
小(2)型
<0.01
<10
注:水电枢纽工程的防洪作用与工程等别的关系,应按照GB50201-1994的有关规定确定。
5.0.2 综合利用的水电枢纽工程,当其水库总库容、装机容量分属不同的等别时,工程等别应取其中最高的等别。
5.0.3 水工建筑物级别,根据工程等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5级,应按表5.0.3确定。
表5.0.3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工程等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1
3
2
3
3
4
4
5
5
5
5.0.9 施工期临时性挡水、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危害程度、
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5.0.9确定。   
表5.0.9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危害程度
使用年限年
建筑物规模
高度
m
库容
108m3
3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造成较大损失
3~2
50~15
1.0~0.1
5
3级、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2
<15
<0.1
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系指仅在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洞以及导流明渠、临时挡墙等。本标准中,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限于临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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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5.0.9,若分属不同的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6.0.4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按表6.0.4确定。
表6.0.4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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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坝型的枢纽工程
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1000~500
500~100
100~50
50~30
30~20
非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土坝、堆石坝
PMF
10000~5000
5000~2000
2000~1000
1000~300
300~200
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
5000~2000
2000~1000
1000~500
500~200
200~100
注:PMF 为可能最大洪水。
6.0.5 土坝、堆石坝及其泄水建筑物失事将导致下游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的洪水。2~4级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6.0.6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可采用重现期10000年的洪水。
6.0.7 抽水蓄能电站当装机容量较大,而上、下水库库容较小,工程失事后对下游危害不大时,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可根据电站厂房的级别按表6.0.9的规定确定;若失事后果严重、会长期影响电站效益,则上、下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宜根据表6.0.4规定的下限确定。
6.0.8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可低于相应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0.8确定。在低于正常运用洪水时,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应避免出现不利的冲刷和淤积;在遭遇超正常运用洪水时,允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可修复的局部破坏,并不危及大坝和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当消能防冲建筑物的局部破坏有可能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时,应研究采用正常运用洪水或非常运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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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进行校核。
表6.0.8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设计标准
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重现期,年)
100
50
30
20
10
6.0.9 山区、丘陵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厂房的级别按表6.0.9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与其壅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一致。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场地、开关站、出线场和进厂交通洞等附属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与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相同。
表6.0.9  山区、丘陵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
发电厂房的级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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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重现期,年)
200
200~100
100~50
50~30
30~20
非常运用洪水(重现期,年)
1000
500
200
100
50
6.0.10平原地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按表6.0.10确定。

表6.0.10  平原区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
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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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现期(年)
300~100
100~50
50~20
20~10
10
非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2000~1000
1000~300
300~100
100~50
50~20
6.0.11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地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0.11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按表6.0.11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水位进行校核。
表6.0.11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设计标准
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5
设计潮水位 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20
6.0.12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类型及其级别,在表6.0.12所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遭遇超洪水设计标准的应急措施。
表6.0.12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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