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DLT112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
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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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
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4.2。2。10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应执行GB 2894的规定.
4。3  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
4。3.1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2设备标志应为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后准确放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4。3.3同一企业内每一台设备的设备标志内容应是唯一的。
4。3.4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3.5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1个设备标志牌,应根据每台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
志牌应一致。
4。3。6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见A.6.14)。
4.3。7现场阀门应装设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见A.6。8)。
4。3。8设备压接型接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端标志(见A。7.6)。
4.3.9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见A。6.14)。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
4。4。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电缆
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4。4。3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有限位的盖板。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5mm~30mm(见图4)。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遮拦。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盖板恢复;夜间不能恢复的,应加警示红灯。
4.4.4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A.9。2所示的固定式防护栏杆.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应装设A.9。3所示的临时防护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
4。4。5厂房门口、库房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禁止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4.4.6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4。7开关室、电子间、电缆夹层等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见
A.9.7)。
4.4.8集控室、网控室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个地点至少配备2台.
4.4。9防误闭锁装置应具备“五防”功能,并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五防”功能是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4.4.10现场电气装置、设施的金属部分及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装置.
4.5  安全警示线配置基本原则    、
4. 5.1地下设施人口盖板上、灭火器存放处,应急通道出入口等,应标有禁止阻塞线(见A。8.2)。
4.5.2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有减速提示线(见A。8。3)。
4.5。3发电机组、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有安全警戒线(见
A。8。4)。
4。5。4平台与下行楼梯连接的边缘处及人行通道高差300mm以上的边缘处,应标有防止踏空线(见A。8.5)。
4.5.5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碰头线(见A。8.6).
4.5.6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他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绊跤线(见A.8.7)。
4.5.7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标有警示线(见A.8。8)。
4。6消防设施配置基本原则
4。6。1  火力发电企业应有独立、可靠的消防水系统,并应按DL 5027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4.6。2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 50229-2006中表7.1。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
GB 50229-2006中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4.6。3厂房、楼梯的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应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4.6.4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的消防设计,应执行GB 5022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7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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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建(构)筑物顶棚、门窗不应漏水、渗水.雨水排水设施应完善,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4.7.2生产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并保持清洁、完整;通道应畅通,无杂物;沟道盖板及楼梯、平台栏杆应齐全、牢固。油区、制氢站内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7。3  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开关室(配电装置室)、制氢站的电解间及储气间、蓄电池室,还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化学水处理室仓库、卸酸泵房、酸库、酸计量间及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7.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装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按GBZ158-2003中D。1的规定,“告知卡”是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卡,将作业场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作业人员,并提醒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见A.7。9)。
4。7。5根据噪声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有可能造成超标的工作场所或设备周围宜设置降噪装置。
4。7.6火力发电企业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和DL 5000等标准的规定.
4.8  安全设施制作要求
中国听书网    安全设施的规格、类型与制作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雅兹迪族5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规范
5.1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
5.1。1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氢冷
发电机组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还应装设“清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2氢冷设备周围,应装设适当数量的“氢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3汽轮发电机组主厂房运转层及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1。4汽轮机发电机组醒目位置,应分别装设发电机、汽轮机设备标志牌。
5.1。5汽轮机发电机组周围1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6汽轮机危急保安器、紧急停机按钮应为红,并应加装红防护罩;超速试验油门、危急保安器压入压出试验油门应为红。
动脉硬化指数
5。1.7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油净化系统及储油设备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1。8汽轮机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2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应加铅封,不允许加锁,并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
操作”禁止标志牌。
5.1。9汽轮机密封油系统、主油箱、储油箱、电动给水泵、汽动给水泵周围及汽轮发电机组运转层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2锅炉安全设施
5.2.1锅炉房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5。2。2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2。3锅炉本体各层防护栏杆上醒目位置,应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5。2.4锅炉运转层炉前醒目位置,应装设锅炉设备标志牌。
5.2.5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捞渣机炉底水封处等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促进就业法5.2.6磨煤机、排粉机、煤粉仓等区域,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7给粉机小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8磨煤机油站、风机油站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2。9磨煤机、给煤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周围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3变电站安全设施
5.3。1室外变电站
5。3.1.1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和标明电压等级、编号的名称标志牌。安全须知应标明变电站电压等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变电站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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