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洪、童永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胡文洪、童永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2)云06民终1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芝毅王荣祥宋明涛 
【审理法官】葛芝毅王荣祥宋明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文洪;童永才;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单片机解码【当事人】胡文洪童永才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文洪童永才 
【当事人-公司】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施密特正交化【原告】中国政党胡文洪 
【被告】童永才;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事实,根据各方的陈述和一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巧家县翔鹤宾馆装修工程中的室内拆除部分劳务工程承包给胡文洪,将挖电梯基坑的劳务承包给龚正兵,龚正兵完工结算后,因需要对电梯基坑进行修整,而龚正兵外出,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将基坑修整劳务包给胡文洪,胡文洪又雇请童永才实际务工,童永才在翔鹤宾馆电梯房清理基坑内泥土过程中,基
坑突然垮踏致童永才受伤。因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年龄不能提供劳务,一审判决以此认定胡文洪和童永才存在过错是适用法律不当。 
【权责关键词】47vcd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书面审理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实,根据各方的陈述和一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巧家县翔鹤宾馆装修工程中的室内拆除部分劳务工程承包给胡文洪,将挖电梯基坑的劳务承包给龚正兵,龚正兵完工结算后,因需要对电梯基坑进行修整,而龚正兵外出,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将基坑修整劳务包给胡文洪,胡文洪又雇请童永才实际务工,童永才在翔鹤宾馆电梯房清理基坑内泥土过程中,基坑突然垮踏致童永才受伤。一审认定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过
错,而认定胡文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雇佣69岁的童永才做工,存在过错。童永才明知自己年岁已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接受劳务,并且不注意安全,疏忽大意,未认真检查防范基坑安全状况肆意工作,致基坑垮塌受伤,也存在重大过错。本院认为,因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年龄不能提供劳务,一审判决以此认定胡文洪和童永才存在过错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发生事故是由于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的巧家县翔鹤宾馆电梯基坑垮塌,并不是童永才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说明该电梯基坑存在安全隐患,家立方公司忽视安全管理,存在过错,不能因为已将基坑修整交给胡文洪即能免除其责任,而胡文洪接受了家立方公司基坑修整,雇请童永才实际工作,对安全防范方面没有具体措施,也存在过错。家立方公司是工程受益方,胡文洪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本院酌情确定由家立方公司分担30%的责任,胡文洪分担20%的责任。一审对各项损失的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童永才损失合计134854.69元,家立方公司承担30%为40456.41元,扣除该公司垫付的童永才医疗费42179.66元,童永才应退还家立方公司1723.25元;胡文洪承担20%为26970.94元,扣除胡文洪垫付的8000.00元,还应当向童永才支付18970.94元。童永才虽然提出应当支持其索爱z558c
全部诉讼请求的答辩,但其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本院在二审中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二、由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童永才支付童永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40456.41元,扣除该公司垫付的童永才医疗费42179.66元,童永才应退还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723.25元;    三、由胡文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童永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18970.94元(已经扣除垫付的8000.00元);    四、驳回童永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1.00元,减半收取1110.50元,由童永才负担555.25元,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15元,胡文洪承担222.1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00元,由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1.60元,胡文洪负担59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2-09-14 01:49:20 
kkman胡文洪、童永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6民终1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永才。
     原审被告: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下简称“家立方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巧家县白鹤滩镇大商汇4.1期14栋1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文洪因与被上诉人童永才、原审被告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合议庭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文洪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62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和家立方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基本事实。2021年4月25日,上诉人与家立方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室内装修范围内(墙地砖沙灰层拆除、顶面石膏板/铝扣板吊顶拆除、墙面墙体拆除、楼梯间踏步侧口瓷砖拆除、门窗拆除、楼顶花台拆除;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倾倒;现场卫生清理)承包给上诉人。但本案涉案工程电梯基坑的清理并不在上诉人承包范围内。本案电梯井的开挖等是由家立方公司包给龚正兵,与上诉人无关。2021年8月11日中午,因龚
正兵当日不在场,家立方公司现场管理人叫上诉人一个工人清理电梯井基坑,上诉人通过电话帮家立方公司了一个人即一审原告童永才做工,点工150元。当日2点左右,电梯丼基坑突然垮塌,童永才骨盆受伤。2.一审法院认定“巧家县家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刘某与胡文洪协商后将基坑修整劳务以800元价包给胡文洪”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本案涉案基坑修整不在上诉人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属上诉人施工范围;其次,一审法院仅以证人刘某证言一人之词就认定上诉人承包事实,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次,一审原告诉状中也证实“公司雇佣被告胡文洪工人对电梯基坑进行清理”的基本事实。本案中,上诉人不懂电梯安装相关施工,更没有承包基坑作业,更谈不上承榄基坑清理。3.上诉人新提交的与家立方公司管理人用工记录证明,家立方公司用工由上诉人,均由家立方公司按小工150.00元每天支付相关费用。以上事实和理由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由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错误。2.本案家立方公司并未对垫付的42179.66元提出主张和反诉,而一审法院判决由原告退还家立方公司垫付的款项违反法律规定。3.本案各方并未对是谁的童永才存在任何争议,一审法院却纳入争议焦点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中童永才的赔偿损失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2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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