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3-2011)
2011年10月8日
1总则
王寿亭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0.3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3块体——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块——块休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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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薄层砂浆砌筑法——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由于加气混凝土与水泥砂浆材料的膨胀与收缩存在着一定差异,加气混凝土又是一种多孔质吸水的材料,传统水泥砂浆难以与加气混凝土粘牢。
•加气混凝土专用砂浆,其中又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砂浆。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砌块不需浇(喷)水湿润,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 mm~4 mm。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有下列优点:
•①不需要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提前浇(喷)水湿润,不仅方便施工,而且又减少了砌块上墙含水率,有利于对墙体收缩裂缝的控制;
•②对外墙,由于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仅2 mm~4mm,较采用一般砌筑砂浆8mm~12mm大大减小,可减少灰缝处“热桥”的不利影响,提高节能效果;
•③节省砌筑砂浆,并提高砌筑功效。
•3 基本规定
•3.0.11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条文说明:特别是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墙体受力极为不利。本次规范修订时将过梁明确为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充规定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以不影响结构受力。
•3.0.20(修改条文)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O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3.0.21(修改条文)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内外网数据交换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2002版: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 倍。
•2002指挥调度中心版 3.0.9(已取消)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关于搁置预制梁、板时平、坐浆的规定:
•在已砌筑好的砌体上放置预制梁、板时,砌体顶面应平和坐浆,是保证梁、板的均匀传力、结构安全的一项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干放”预制梁、板的情况,这不仅会导致梁、板的支点不明确,受力不良和墙(或柱)局部受力,安全性降低之外,还降低了结构的整体性。
•取消的原因,是因为规范编写组认为此要求不是砌体结构工程的内容。但这项要求还是有的。
•4 砌筑砂浆
湘潭大学学报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4.0.3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建筑生石灰粉由于其细度有限,在砂浆搅拌时直接干掺起不到改善砂浆和易性及保水的作用。
•4.0.6 (修改)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2002版: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砌体的抗压强度以及抗剪强度、轴心抗拉强度、弯曲抗压强度设计值均以水泥混合砂浆砌体确定;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的抗压强度以及抗剪强度、轴心抗拉强度、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应分别乘以0.9以
及0.8的调整系数。
•经修订的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对相应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对原规范中的“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修改为“当砌体用强度等级为M5.0及以上时,各类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与用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相同;对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为M2.5及其以下时,各类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予以降低。
•《新规范》GB50203为与设计规范相协调,也将相应条文进行了修改。
•4.0.7 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C/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