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科举学的法律视角——以《钦定科场条例》为例

科举学的法律视角——以《钦定科场条例》
为例
2010年第5期
(总第201期)
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No.52010 JOURNALOFXIAMENUNIVERSITY(Arts&SocialSciences)GeneralSerialNo.2 01
科举学的法律视角
以《钦定科场条例》为例灰尘的作用
覃红霞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研究科举学,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科举学的广博性特点,为科
举研究提供新的视野,新的内容与新的研究思路,而且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科举制度
基本精神,实现对科举制度的客观与全面的评价.科举法所体现出的法律条文的完善与可操作性,
重刑主义与分类治理的思想以及在法意与人情之间的矛盾,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基本
特点与发展脉络,也凸显了科举法制的基本价值.而科举法制与科举制度之间相互协调却又相互
矛盾的双重关系,也引发我们深刻地反思法制建设与考试制度,考试治理的地位与关系.
关键词:科举学;《钦定科场条例》;科举法制
中图分类号:D6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o438—0460(2010)05—0067—08
科举学,作为一门以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历史上存在的科举考试制度及其运作的历史为研究
对象的专学,天然地与跨学科研究紧密相连.作为科举学的倡导者与践行者,刘海峰教授曾多次专
门撰文论述科举学与历史学,教育学,政治学,文学,社会学的关系,并将历史学,文学,教育学方面
的科举研究作为科举学的三大支柱学科.1比较而言,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科举学的相关研究,无论
在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上,都稍逊风骚.值得指出的是,科举制度在一千多年的演变中,不仅为后
世留下了丰富而严谨的科举法规文本与案例,而且通过这些法律文本与判例将秩序,公平,正义等
法律精神深深刻人了考试治理与民族性格之中.因此,有必要将科举法纳入科举学的分支研究之
中,并探讨从法律视角研究科举学的意义,内容及其价值.
,科举法制与科举学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机制.科举制度的发展与成熟依赖于法律的完善与
保障,科举法规的完善与科举制度的发展也有着相同的经历.唐朝时,科举法规仅散见于律,令中,
收稿El期:2010—06—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一般项目"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调整"(08JC880034);全国教
育考试"十一五"科研规划2009年度重点课题"高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009JKS306F)
作者简介:覃红霞,女,土家族,湖北鹤峰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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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涉及"贡举非其人","应贡举而不贡举","废举者"等.至宋朝,皇帝颁布的有
关科举诏令
日益增多,形成了《天圣礼部考试进士敕》,《至和贡举条制》,《熙宁贡举敕式》,《政和新修御试贡
举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等涉及科举考试的法律法
规的编敕.宋真宗景德年间,朝廷连续下令详定《考校进士程式》,《亲试进士程式》等.[3值得一提
的是,宋朝在司法制度上开始了皇帝亲自审问科举案的先例.宋太祖亲审李防一案,这是皇帝亲自海城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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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第一个科场案,也是殿试制度成为常制的开始.元朝时,《大元通制条格》中专门收录了电流源
《学令》,包括了会试录取各省人数,考场规则,仁宗皇庆二年颁布的关防条目和考试程序等科举法
条.其中皇庆二年(1313)诏书基本奠定元朝科举制度的原则精神和方法,对科举考试的时间,层
级,报名者年龄,道德要求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专门拟订了惩罚措施.《皇庆诏书》颁发后,
中书省根据诏书精神,对主考官的条件,规格,人数,试卷要求,弥封制度,誊录制度,回避制度,应举
人的资格与健康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清时期,科举制度逐渐稳定与成熟,而科举法规也在这
时期更加丰富而完善,并逐渐独立编制形成了专门的科举法规.1384年,明太祖命礼部颁布了
《科举集成》,总结科举制度的经验,成为了我国第一部完整的考试规则.①至清朝,则形成了独立编
撰的六十卷《钦定科场条例》以及《续增科场条例》和专门的《兵部题准武场条例》.这些法律法规
家政女皇2012的意义不仅在于其主题本身,还向人们展示了简明而丰富的例证,揭示了科场管理
的基本构架,古
代科场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和内在逻辑,为研究者提供了不同研究视角的可能性. 就当前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从法律视角研究科举学,有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最常见的范式
是从科举制度的视角出发,分析科举法规的制度选择与安排,探讨防弊制度的演变与规律,考证科
场案的历史真实与影响,考察科举人物在科举案中的命运,科举法规对于科举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进而形成当前考试法制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借鉴启示.这样的研究注重从科举这一特定的
研究对象出发,关注法律文本的解读与防弊制度的变迁,从而将科举法制研究纳入科举学的研究范
畴.另外一种范式则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科举法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问题,探讨科举法规中
信息与电脑
体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而形成科举法规的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在
这种研究范式下,科举法规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和反映了古代中国法律文
化的基本特和基本规律,科举制度与法律文化的融合最终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基本特
.也有研究者探讨明法科的历史发展,明法科与律学教育以及科举制度,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
养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由于科举历来重"进士"科,使主要选拔法律人才的明法科日渐式微且
至元朝终被废除,加剧了古代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义代替法律的倾向,造成了司法官员法律素质普
遍低下,在清代由刑名幕友把持司法的局面.不过,也有研究者指出,虽然明法科被废除,但有关法
律的考试内容仍在继续.明洪武十七年(1384)规定,乡,会试第二场必须要考判五道
(主要考法律
条文).清初科举沿袭明代,乡,会试第二场都试判五条.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科举考试中与法
律有关的试"判",虽然最终被废除,但策问中仍保留了一定时政与行政的相关内容.因此总体而
言,还是可以说科举具有一定的政法考试的性质.l9毫无疑问,这样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
刻地理解科举制度与文化传统,法律传统的关联,而且为我们更加客观地评价科举制度特别是科举
制度与专业人才培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与论证.
总之,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科举学,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科举学的广博性特点,为科举研究
①这些规则包括:科举为国家考试,由政府承办;考试分二级进行;固定考试日期;考生资格及其审查;考试科
目,内容,标准;题型;试卷格式;考试场次及其时间;考场规则;保密措施;评卷规则;复试;政务管理人员的设置及
其职责;中举条件及其评定办法;中举者的功名,庆典,任官以及舞弊惩治等.参见杨学为:《漫谈科举考试》,《教育
研究》198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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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的视野与研究思路,而且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科举制度的基本精神,实现对科举制
度客观与全面的评价.正是通过科举学的法律视角研究,我们从简单地将科场法制定性为封建统治
阶级腐朽的落后遗产,逐渐转变为"科举法的内容虽然也充斥着封建礼法的等级制度与不公平性,
但不能掩盖科举法在考试管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与价值".H而对科场案的定性,也从简单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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