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加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思考

廖碧仪
工作心得:加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思考
葛树志
带锈防锈剂   职前培训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和储备优秀法律职业人才的途径之一,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整体司法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逐步建立和形成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本方法。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学院或专门的培训机构,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职前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为此,积极探索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方式,建立职前培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职前培训主要包括持证前培训和执业前培训两种形式。这里,着重综合探析我国法律职业培训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从理论与实践上探索具有中国特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新途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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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外职前培训基本情况比较
  (一)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内涵
  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是指对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持证前和担任初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正式领取律师和公证员证时进行集中培训。围绕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目的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增强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全心投入社会主义司法实践。
  (二)国内外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比较
  借鉴国外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法律职业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职前培训学院或专门的培训机构,并有专门机构负责法律职业者职前管理和实施。例如法国设有国立司法官学院,日本设有司法研修所。也有未设专门培训机构而由国家委托高等院校等学术、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具体实施。例如德国就由其大学法律系负责司法官的职前培训任务。还有界于两者之间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律职业职前培训的管理和组织,再由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具体实施。例如荷兰设有专门的法律职业的职前培训机构。我国台湾地区设有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
  我国自2002年首次实行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为国家选拔和储备了大批法律职业人才,为提高我国整体司法队伍素质和能力以及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在我国法律职业实行统一选拔制度只是刚刚起步,法律职业人才流通渠道还不够畅通。所以,我国还未真正实行法律职业持证前和职前培训,统一法律职前培训还不健全,培训方
式、内容、课时、考评等很不统一,标准各异。法院和检察院虽然建立了对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已从准备阶段过渡到实施阶段,但效果不明显。各地律师协会和公正协会对律师和公证员也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职前培训,但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适用性。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在我国还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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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5:28: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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