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五声音阶

第三章  中国的五声音阶
第一节  五声音阶的渊源
按照前述的研究精神,我们就开始从头着手,先寻我国音阶的渊源。
我国起源的音乐是使用五声音阶。
我国五声音阶的推演法,最先的记载是出自战国时代的管仲所著的“管子”一书中。但是早在管子以前我们就先有了五声音阶的音乐,因为音乐产生的次序是:先有音乐而后才有音乐理论的研究与记载,因为学理是跟在既定的事实之后,这点是我们可以确定的。
因此,并非在管子记载的五声相求之前,我们没有音乐。我们的祖先是先有了五声音乐,然后才有五声相求的理论。以上的这个着眼点,是我们以后许多推演,研究的方法之一。
古希腊的毕塔格拉斯(Pythagoras 纪元前第五——六世纪人)依物理学、数学推演出的泛音原理,也获得了五度相生的理论,这个泛音五度相生的关系,成为西洋音乐的音阶、调,甚至于和声的理论骨干。
他是以弦为实验:发现一根弦之振动,除本身之振动外,其三分之二亦形成共振;这共振所得的泛音,即是我们所称谓的完全五度关系。
当然一根弦之振动,不只3 :2之比五度泛音,也先有2 :1形成的完全八度关系,及4  :3形成的完全四度关系……。但在此这3 :2的关系,却是音乐的发展上,形成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夜圣它是藉3、2之比:由do生sol,再sol的3、2之比生re……以此类推而得:
do — sol — re — la — mi — si — #fa — #do……。
以同样的原理推延而得下五度:
do — fa — bsi — bmi — bla — bre — bsol — bdo……。
西洋的音阶、调,乃至于和声都是由这样的泛音原理建立而成。
因此,毕氏的发现在西洋音乐理论中,是个重要的里程碑。
他的这个发现,无独有偶,是发生在世界的另外一方的古老中国,由我们的祖先所发现的同样的原理。我们称呼它为“三分损益法”。
三分损益法是记载在战国时代的古籍“管子”一书中,“管子”这本书是出自管仲之手,三分损益法记载在其中的“地员篇”。就时间来推论,管仲是战国人,应为纪元前第四世纪的时候。
但三分损益法虽是管仲的记载,但却并不表示是管仲的发现,至于是谁的创见,现在已不可考。因此,就此推论我们的三分损益法,至少是在纪元前第四世纪,或者是更早在纪元前第五世纪也未可知。
这样看来毕氏的理论与我们的三分损益法,在时间上不相上下。
而且我们也可确定,在那个时候,中西文明尚未交流,因此不可能是从对方学取而来,而是两者各自从物理学中的发现。
“三分损益法”是什么呢?是五声相求的方法,是与古希腊毕氏的3 :2振动泛音的相同理论,而求出五声的方法。
在“管子”的“地员篇”中:“凡将起五音,凡音,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
现在我们再依先人所留下的记载在这些方法中,回顾一次,以求领略其中的精髓。
首先我们先从“宫”这个音谈起:
“以是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黄钟是定律的基准音,是首先决定这个音的频率,以此振动的频率为标准音去推演其它的各音。
小素:据张尔田在“清史稿乐志二”书中的解释是:白练,为熟丝所制成,以此丝弦发声。
“以是黄钟小素之首”,应当推断:黄钟所发的标准音是以熟丝所制的弦来发出的。
但此项解释是有待继续考证的,因我国古代所订的标准音可以确定的是:的确是以黄钟为
苏州史记准。的确是以铸钟定音而非以丝弦代替。(因铜的燃点低易溶易铸,故黄钟是以铜铸之。有一故事佐证:是因铜铸出以钟粗糙多孔,故“孟子”中记载杀牛以其血“釁钟”是指用牛血将钟之孔隙封密,以求得完美的声音。)这铸黄钟为基准音之事,各朝极为看重。我国各朝的确都在定律之前,先考据“黄钟”的频率,以求定出人以为吉祥的基准音。
而在此,却以“小素”来替代黄钟,定出基准音,确实有别于以后历朝黄钟之记载。但,在此处我们不妨以此视为是出于实际的需要,而制成的替代法,因黄钟铸出后不易增也不易减,即很难降低或升高其频率以调整其音高,因此连带的在三分的“损”或“益”上所求出的各音就不同了。因此,使用丝弦的替代倒是一项智慧的抉择。
不过在此,我们不必太追究以上的问题,因我们的着眼点是在于考据定音的原理,而非考据以什么物体来定音,故不再来追究这方面问题。我们的着眼点是:我们的先人依物理学的振动原理,以三分损益法求出的五声相生的方法。至于是钟、是弦,甚至是管或别样的物体均不是讨论的重点。
现在我们要继续看:“宫”(相当于西洋的do音)这个音是如何生成的:
“先主以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
一而三之四,其中的“一”,是指先取一个任意的长度单位,然后再将其三之自乘四次:
1×3×3×3×3=81
合九九,也即是九九相乘得到81的积。
以上阐述了五声的开头的第一音“宫”的由来。“宫”这个音是主音,是其它的四个音,赖于逐次生成的音。其生成的方法即是与前述古希腊的Pythagoras定律相同内容的三分损益法。
现在,我们来看“徵”(相当于西洋的sol音)音的得法:
“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
三分是将81个单位的弦,分为三等分:
81÷3=27
然后“益”之以一,“益”是加上去,即是加上81的三分之一:
81+2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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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8的长度单位的弦,所得的声音即为“徵”音。
弦越长,声音越低,因此我们该了解这个“徵”是低于“宫”音四度的“徵”。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先祖循三分损益法,求得“商”(相当于西洋的re音)音的方法:
荧光测试“商”是由“徵”的三分“损”其一而得,“损”是减去,是减去其中的三分之一,也即在此所谓的:“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
108÷3=36
108-36=72
这72的长度单位的弦,振动所发出来的音就是“商”音。
接下来,是由“商”生“羽”(相当于西洋的la音):“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乃是仍然依三分“益”求出的,其法正如由“宫”求“徵”一样。
72÷3=24
72+24=96
96单位之弦,振动的频率即得“羽”音。
现在,已经得到四个音了,再求出“角”(相当于西洋的mi音)来,五声的各音就都齐全了。
求“角”的方法:“是再三分去其乘。”是由“羽”的弦长“损”其三分之一:
96÷3=32
96-32=64
这64单位长度的弦,发声即得“角”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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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就发现,我们先人的三分损益法,与希腊的毕氏定律的3、2之比所得之泛音原理全无二致,无论在方法上与所得的结果上,均完全相同,现在我们把它整理一下:
我们的宫、商、角、徵、羽五声相当于西洋的do,re,mi,sol,la。以西洋的谱表列出,
则为:
这个以“宫”(do)为开头,产生出来的各音若以高低次序排列起来,则为:
这样依高低排列出来的音列却使“徵”(sol)成为第一音,以“宫”出发却产生出以“徵”为第一音的关系,成了尔后中国音阶的一大特。这是极具启示性的,请容以后再谈。
我们的三分损益法,五声相求,并非只有上列一种推演法;在“史记”中律书之律数记载:“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
此法仍以九乘九得八十一个长度单位的弦,定此弦的振动所发之音为“宫”。
9×9=81
而“徵”音是由“宫”的三分“损”一而得。此音与管子地员篇所述不同,因此所得的“徵”音是高于“宫”音的五度音:
81÷3=27
81-27=54……徵
而“商”音是有“徵”音的三分益得出:
54÷3=18
54+18=72……商
然后再依三分损其一,而得到为数四十八的“羽”音:
72÷3=24
72-24=48……羽广州塔吊倒塌
最后仍以三分益一,得六十四长度单位的音“角”:
48÷3=16……角
48+16=64
这样推算的方法,其损益的次序,正与管子地员篇的方法相反,而得出的音列,排列的次序是以“宫”为第一音:
音列的第一音为“宫”:
根据以上“管子”与“史记”律书的记载,我国的五声音阶,按其高低排列出两个不同的调式:依我们的观念,其一为“徵”调式:
另一为“宫”调式:
第二节  研判黄帝命伶伦制十二律
我国的律制,尚有比管子地员篇更早的记述:这是记载在“吕氏春秋”卷五的“古乐篇”中:
“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谿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
这以上的记载,吕不韦把律制一直推溯到黄帝时代。原文之意是:
伶伦奉黄帝之命制定乐律,就在大夏的西方,阮隃南方的一个叫嶰谿的山谷中,取得中空均匀的竹子,在两个竹节之间取得三寸九分之长度,以此长度吹奏所得之音为黄钟所发的基准音,此音即是“宫”音。然后一边吹试,一边截短竹子的长度,而制出十二个长短不同的竹筒,以制定了十二律。
对于这样的记载,我们非常惊讶;因这记载是说我国早在黄帝时即有了十二个自然半音的乐律,若这是事实,那我国音乐理论发展,在年代的推断上至少要比西方的音乐早了二千年,这在事实上是无此可能的。
黄帝的时代,推算起来大约在西元前二千五百年至三千年,(这是推算的年代,连史学家们的算法都大有出入。)我国历史上比较确定的年代,是在东周以后,也就是春秋战国以
后,是在纪元前770年到256年。(春秋时代是起于西元前722年到481年。战国时代是在西元前403年到211年。)
我们确切的知道,希腊的文化并不比我们晚,而希腊的毕塔格拉斯(Pythagoras)的年代是在西元前五百年左右,相当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代,而管仲又是战国时代的人。因此若中国的十二律制是起自黄帝,那就真的比希腊的发现早了至少二千年。这个记载真是不可能的,我们很难承认它是事实。
但,怎么会有这样的记述呢?难道吕不韦是凭空捏造?若真是如此,那“吕氏春秋”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了!
关于此项,我们可有几个推论:
其一:国人常喜欢把一些有价值的、精粹的事物或是理论,归附给一些为人所敬仰的先人,或是有名望有学识的人,藉以更巩固这些事物、理论的地位,以求更为人所信服,为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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