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1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9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兴权李婷婷李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 
【当事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 
【当事人-个人】郭泽华 
【当事人-公司】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寇明月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寇明月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寇明月王燕 
【代理律所】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第三种温暖【法院级别】岷山之夜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郭泽华 
【本院观点】中冶贵州公司上诉称因项目部监管疏忽,导致提前发放郭泽华后续月度工资共计193541.19元,双方协商于后续工资发放中予以冲抵,故2019年9月21至2019年12月12日的工资已提前足额发放,郭泽华要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属于重复主张,中冶贵州公司不应重复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4 04:31:29 
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93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田执祥。电视剧远东阴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明月,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上书屋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贵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冶贵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中冶贵州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泽华
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冶贵州公司已经足额向郭泽华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郭泽华要求中冶贵州公司支付该三个月工资的行为系重复主张,原审法院在未能查清该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中冶贵州公司未足额向郭泽华足额发放该三个月的工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中冶贵州公司与郭泽华系2016年9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派郭泽华至贵州三施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任财务资金部部长一职。中冶贵州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项目工资,即郭泽华作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其工资适用项目工资,项目工资并不包含加班费、安全奖、质量奖、野外就餐补助等各项费用。但在郭泽华在职期间,因中冶贵州公司对项目部监管疏忽原因,导致项目部违反了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给郭泽华以“加班费、安全奖、质量奖、野外就餐补助”等名义提前发放了后续月度工资共计193541.19元。中冶贵州公司内部审计检查发现后,根据审计及监管要求,中冶贵州公司通知郭泽华应将其提前获取的月度工资全额退还或从其后期工资中予以扣减用于冲抵郭泽华应退还的金额。郭泽华因其自身能力有限,故其与中冶贵州公司约定在其后续工资发放中进行工资冲抵,即不再为其重复发放工资,直至冲抵完毕其提前获取的所有月度工资时,再为其继续发放工资。故中冶贵州公司冲抵了其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工资36018.73元。后郭泽华自2019年12
月从中冶贵州公司离职,导致中冶贵州公司至今未收回剩余提前发放的资金157522.46元。郭泽华作为财务部部长,对上述事实明知,其不但于在职期间为中冶贵州公司其他员工办理冲抵提前发放工资事宜,而且截至其离职前,其自身亦按照监察审计要求持续冲抵提前获取的工资,并从未提出异议。因此,中冶贵州公司通过冲抵提前发放工资的方式发放后续月度工资的行为系合法有效,故中冶贵州公司实际已经为郭泽华发放了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12日的全部工资,无须向郭泽华再次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12日的工资36018.73元。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错误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认定中冶贵州公司未足额向郭泽华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总计为36018.73元,明显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导致郭泽华从中冶贵州公司领取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严重损害了中冶贵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松岗罗田     郭泽华辩称,中冶贵州公司陈述的属于重复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中冶贵州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扣除郭泽华工作且称其是由于多发工资也无相应的事实依据,郭泽华的工资表是经过中冶贵州公司层层审批予以通过并发放,不存在项目部违法多支付工资的行为,中冶贵州公司克扣郭泽华的工作无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中冶贵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冶贵州公司无须向郭泽华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36018.73元;2、本案诉讼费由郭泽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冶贵州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成立。2016年9月9日,郭泽华作为劳动者与中冶贵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9日。合同约定:1、根据中冶贵州公司的生产经营性质,郭泽华工作地点为全球或全球各地。2、中冶贵州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生产经营性质,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时制度;中冶贵州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中冶贵州公司安排郭泽华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郭泽华加班工资报酬,中冶贵州公司在法定休息日安排郭泽华工作的,应安排换休或补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除外;郭泽华享受中冶贵州公司规定的带薪年休假。3、中冶贵州公司依法制定薪酬分配制度,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标准。合同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郭泽华岗位为中冶贵州公司在贵州三施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财务资金部长。2019年11月5日,郭泽华以个人原因向中冶贵州公司提交辞职信。2020年4月1日,郭泽华向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伸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申请,请求裁决:1.中冶贵州公同向郭泽华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工资43599.52元;2.中冶贵州公司向郭泽华支付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加班工资933961.7元;3.中冶贵州公司向郭泽华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项目部部门正职岗位津贴共计57500元;4.中冶贵州公司向郭泽华支付2018年度考核奖金29377.53元,2019年度考核奖金29377.53元;5.中冶贵州公司向郭泽华支付年假工资83299.2元;6.中冶贵州公司支付郭泽华经济补偿金73374元;7.判令中冶贵州公司为郭泽华办理离职证明手续,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该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1、中冶贵州公司支付郭泽华2019年9月21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36018.73元;2、驳回郭泽华其他仲裁请求。中冶贵州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对争议的是否已经实际发放工资金额为36018.73元无异议,中冶贵州公司称“该工资已经实际发放,只是用于抵扣之前违规发放的工资款项,郭泽华系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适用项目工资,不包含加班费、安全奖、质量奖、野外就餐补助等费用。中冶贵州公司将以上述加班费、安全奖等名义发放给郭泽华的款项系提前发放给郭泽华的工资,应予冲抵。经中冶贵州公司核算,郭泽华尚剩余139317.2元未冲抵完毕”。郭泽华对此不予认可,称未实际获得2019年9月21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36018.73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3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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