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宪法上的领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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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范的逻辑层级来划分,宪法中的领土规范除了表达一个明晰的领土概念之外,也表达出各自奉行的领土原则,这些原则大多在各国宪法文本的序言、总纲或总则中进行了庄严地表达。其意旨在于抽象地确立和宣称一个国家所奉行的基本领土准则,以及对待领土的立场和态度,它是一国领土制度的灵魂所在。
  宪法上的领土原则与宪法的原则属于不同的位阶,它仅仅是在宪法的规定事项之一的领土上国家所持有的基本准则。但是,它仍然具有法律原则的一般特征,即不预设任何明确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确定行为模式,也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按照一般解释,法律原则是一种规范类型,原则一般指对众多的较具体的简单陈述、法律适用进行论证、统一和解释,并作为更细一步的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前提的普遍性规范 。宪法上的领土原则是概括地、抽象地对国家的领土规则的一种普遍性的指导。正如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说,法律原则对立法具有指出方向的作用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领土原则主要体现于领土完整性、排他性和人民或民族自决三大原则。
  一、领土完整性原则
汪天云
  领土完整性原则是现代各国宪法所奉行的一项最基本的领土原则。作为一项领土的基本原则,领土完整性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待领土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其内容抽象、模糊,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政治和法律系统。它又是一项公理性的原则,得到众多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领土完整性原则在宪法中的表达
  作为一项领土原则,领土完整是一项较为古老的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9 社会发展的规律世纪的欧洲王国宪法。在19 世纪前期,这一原则主要表达了领土的不可分割性和统一性。例如1818 年德意志《巴登宪法》第3 条规定: 巴登王国之各部土地,皆系不可出售、让与或分割。1819 年德意志《瓦尔登巴尔宪法》第1 条规定,瓦尔登巴尔国之各部土地,构成统一不可分之国家,而受治于同一宪法。在19 世纪中后期,领土完整开始直接出现在宪法文本之中。例如, 1848 年的《荷兰王国宪法》第43 条规定了国王向国民宣誓,其誓词包括维护宪法和王国的独立及领土的完整。1864 年的《希腊宪法》第43 条规定国王向国会宣誓,誓言包括: 朕誓当保护希腊国教,遵守本国宪法法律,保持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20 世纪以降,领土完整的原则逐渐被众多国家的宪法接纳,特别是一战和二战之后独立的民族国家这些
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在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的旗帜之下,将领土完整原则写入了宪法,成为最为有力的政治主张之一。 它不仅成为一个反抗帝国主义对弱小国家领土侵略的有力主张,而且也成为指导构建和平世界的国际关系准则。
  从各国现行宪法的文本来看,领土完整原则已经贯穿于宪法内容的多个部分。有的表达于宪法的序言,例如, 1982年的《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写道: 象征土耳其国家与民族永存以及土耳其国家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的宪法,体现着以下原则: 确认凡违背土耳其民族利益,有损于土耳其国家和领土完整,将不受保护。20XX 年的《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告: 国家领土完整是不可触犯的原则。1949 年的《印度宪法》在序言中说: 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1995 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的序言写道: 本国以国际法为依据,致力于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更多国家的宪法将其表达于宪法的正文部分,例如在宪法的总纲、国家机构的职权、公民的义务等部分,如20XX 年《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 任何人不得损害共和国的领土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国宪法中,领土完整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国家的政治领域,而且也常常
适用于对外关系或外交领域。例如, 20XX 年的《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8 条规定,国家奉行以维护独立自主、国家利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睦邻友好、相互尊重以及权利平等为基础的外交政策。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告: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79 年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52 条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础是保护国家的整体独立及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原则的内涵
  领土完整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直接的表达。但是,除了个别国家的宪法对领土完整有明确的定义外,其他国家的宪法并未对其作出具体界定。因此,要把握领土完整的涵义,只能依据原则本身的特点,并结合领土完整语义进行考量。由于该原则并未确定具体的事实状态,那就只有将其看作是容量最大的规范。凡是在该原则的框架之中所有的考量因素,都在其所指范围之内。原则所能包容的考量因素却是无限制的,
它为其他可能的相关考量留有开放的空间。 因此,各国宪法总是从多个方面来规定和揭示领土完整的涵义。宪法上的领土完整原则的涵义主要有:
  1. 领土组成部分的完整性。领土既包括地表的各种形态实体,也包括一个立体的空间范围。因此,领土组成的完整性包括地球表面领土的完整性,又包括领土在地表、领空、底土构成立体领土的完整性。这一领土完整性的内涵在一些国家宪法的规定中可以获得证明。例如, 1992 年的《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2 条规定: 爱沙尼亚国家的领土、领水和领空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 9 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底土、领水、森林、领空、河流、湖泊、海域、刚果领海和大陆高原行使绝对主权。现行《莫桑比克共和国宪法》 6 条第1 款规定: 莫桑比克共和国的领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包括整个陆地表面、海洋区域以及被国界界定的领空区域。现行《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宪法》 4 条第2 款规定: 领土主权包括陆地、岛屿、水域、底土、领空和大陆架。
  2. 领土权利与权力的统一性。领土权利或领土主权在正常情形下是与领土权力是统一的。但在特定的背景下,二者实际上并非统一。在历史上,一个国家占领外国的领土或其中一部分,并且在那里拥有和实行领土的权力,例如近代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租借地 在现实
中,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事实: 一个国家可以对一个特定的领土享有领土主权,而另一个国家却同时在这个领土内实行领土最高权。例如美国对巴拿马运河区域实行领土最高权,而领土主权却仍然属于巴拿马共和国
  为防止领土主权与领土权力的分离,保持领土权力与权利的完整性,多数国家的宪法表达了这一严正的立场。例如, 1982 年的《洪都拉斯政治宪法》第12 被折磨的男孩条规定,国家对其领空、领地及岛屿的底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和管辖权。1986 年的《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0 条规定,国家领土位于加勒比海、太平洋、洪都拉斯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之间。尼加拉瓜的主权、管辖权和权利,包括对法律和国际法规定的相关岛屿、海礁及其毗连的海底、内陆河流湖泊、领海、毗连区、大陆架、特别经济区和有关领空的权利。20XX 年的《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 条规定土库曼斯坦在自己的领土上至高无上并享有全部权力,独立自主地实行国内外政策。土库曼斯坦的国家主权和领土是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20XX 年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 条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享有全部国家权力,独立自主地实施国内外政策。
  3. 领土与领土上的资源不可分割性。领土权利或领土主权不仅指领土本身的所有权,也
包括领土上资源的所有权。在一个主权国家,这两种权利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领土主权与领土上的资源所有权也时常发生分裂。比如,一个国家领土上的资源被他国非法开发和利用,从而损害了领土权利的完整性。
  因此,不少国家的宪法中领土完整原则,也包含了领土与领土上的资源的不可分割性。例如, 1999 年的《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第11 条规定: 共和国对大陆、岛屿、河湖、属地、内陆海域,以及共和国海岸线以内区域、海底、大陆以及海域上空,前述空间内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迁徙物种及前述空间内因自然资源可能衍生出的产品和其他无形资产,均享有完全主权。20XX 年的《安哥拉共和国宪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 国家在领土上行使主权,领土包括领陆、内水和领水、领空、底土、海底和相连接的河床。本条第3 款规定: 国家依法行使管辖权和主权,依据法律和国际法,国家有权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及生物和非生物资源。1937 年的《爱尔兰宪法》第10 条规定: 在本宪法实施前属于爱尔兰自由邦的所有土地和所有的矿藏、矿产和水域皆属于国家所有,并与其昔日属于爱尔兰自由邦时具有相同范围。1982 年的《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基本法》第3 条规定,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充分行使领土主权,并享有独立开发和使用其所有资源、矿产资源和碳氢化合物的权利。1985 年的《危地马拉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42
条规定,国家对海床和海底所蕴涵的自然与生命资源,以及国际法所规定的临近领海海岸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行使完全主权。20XX 年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宪法》第4 条第2 款规定: 国家对全部领土、底土、构成领海的海底及底床和岛海域行使主权,还包括处于上述所有空间内的有生命及非生命自然资源,以及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位于领海外,覆盖在海岸上的法律规定的水域内的一切存在物。
  4. 领土与领土上人民的不可分离性。在一个国家中,领土与领土上的人民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为防止外国对其领土的侵略,一些国家的宪法在领土完整的原则中也包括领土与领土上的人民不可分离性。例如,现行的《黎巴嫩共和国宪法》 在宪法前言中写道: 黎巴嫩的领土是所有黎巴嫩人民的领土,因此,每一位黎巴嫩人均有权居住在领土上的任何地方,并受法律的保护而享有它,不得因人民的归属对人民进行隔离,该领土不能分裂,不能分割,不能被殖民化。1982 年的《土耳其共和国宪法》 也明确规定: 土耳其国家的领土和人民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法律原则是需要证成的东西。 领土完整作为宪法上的领土原则是抽象的,它往往具有适用范围上的无限性。因而各国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甚相同,并且
主张的情形也颇有差异。由于领土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时间概念; 安徽地方志它既是一个现实概念,也可能是一个理想的概念。因此,各国宪法中的领土完整原则,其内涵还存在另外一种差异: 一个国家宪法中所称的领土完整,可能是指现有领土的完整,也可能是指历史上的领土的完整,还可能是指理想中领土的完整。对不同的国家来说,领土完整的原则可能所指或诉求不同,大概可能包括: 现有领土的完整性; 固有领土的完整性; 应有领土的完整性。特别是对在不等条约中失去众多领土的部分国家来说,或者对存在领土异议或争端的国家来说,领土完整的原则不仅仅是指目前实际控制的领土的完整,可能包括一直主张而未被控制的领土,甚至包括历史上曾经获得的领土。例如,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的疆域 20XX 年的《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第4 条规定: 厄瓜多尔的领土构成了一个地理的和历史的整体,在自然、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继承我们的祖先和先人。20XX 年《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 4 条第1 款规定: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领土由国境线内的陆地、海洋和空间面积组成,包括历史上的东帝汶东部、飞地欧库西地区,以及毗邻附近的阿陶罗岛和雅库小岛。《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在列举领土构成的时候还专门列举一项叫通过增加或其他方式属于巴基斯坦的州和领土。从此规定来看,领土完整性原则可能并非就是指实际拥有的领土完整性,可能还存在其他领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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