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下⾯是店铺为⼤家整理法学的毕业论⽂相关内容,欢迎参阅。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关键词:法律教育;新视⾓
  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的综合能⼒素养为⽬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个⼗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校教育是⼀种综合性教育,对于⾼校学⽣的综合能⼒⽔平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在⾼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校学⽣提⾼法治⽔平,能够为⾃⼰的⼯作和提供更多的保障。
玻璃纤维膨体纱  ⼀、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学⽣的法律意识
  ⾼校学⽣⾯临的学习和压⼒都⽐较⼤,⾯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的分辨能⼒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加强法律教育对学⽣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校学⽣宣讲⼀些法律常识,使得学⽣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定的防范意识,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精神进⾏弘扬和升华。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可以成为⼀个独⽴、有尊严的个体。在⾼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精神进⾏弘扬,有利于⾼校学⽣不断提⾼⾃⼰的综合⽔平。当前,⾼校学⽣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对多元化的环境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教育显得⼗分重要,但是当前很多⾼校教育管理者对于这部分教育的认知程度还不⾼,教育理念还⽐较⽼旧,在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相对于学科的教育,往往容易被忽视。对此,要积极加强对⾼校法律教育的认知。
  ⼆、如何在⾼校教育过程中渗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属于⼈⽂教育,当前有的⾼校已经开设了专门的法制课程,对⼤学⽣进⾏法律教育,但⼤多数⾼校依旧没有开设相应的课程,因此在⾼校教育过程中,进⾏法律教育就延伸到⽇常⽣活和学习过程中。
  1.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
  ⼤学⽣经过了多年的学习和经历,对外界各种突发情况有⼀定的应变能⼒,但毕竟还是很少有机会在现实社会中经历⼀些违法事件,因此对社会上各种犯罪⾏为、危害的辨别度不⾼,应对能⼒较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犯罪对⼤学⽣的影响越来越⼤。法律教育是对⼤学⽣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等进⾏教育和引导的⼀项重要内容,也是⾼校教育过程中各个学科的教师应该要注意的⼀个问题。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发展,法律教育在⾼校教育过程中的作⽤越来越明显,很多时候,法律教育渐渐演变成为⼀门独⽴的课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校教育是灌输各种理论、意识,帮助⼤学⽣提⾼思维能⼒的重要过程。⽽法律教育的主旨是要让⼤学⽣不断提⾼⾃⼰对法律的认识,从⽽能够为⾃⼰的⽣活以及学习提供更多的保护,当⾃⼰遭受侵害时可以到保护⾃⼰的武器。在⾼校教育过程中融⼊法律教育,应该要积极加强教师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如要提⾼教师⾃⾝的法律意识,在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加⼊⼀些法律教育知识,不断改变法律教育理念,为⼤学⽣提供⼀定的法律辅导。
  2.结合新媒体平台,为法律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在现代化教育理念下,⼤学⽣的法律教育受到多⽅⾯影响,良好的教育环境是实现教育⽬的的保障,营造⼀个良好的环境对于⼤学⽣的学习有⼗分重要的作⽤。⼤学⽣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以及⾏为的影响,在⾼校教育过程中,为了提⾼法律教育的⽔平,需要结合各种现代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段,帮助⼤学⽣提⾼法律意识。现代化媒体平台的种类⼗分丰富,⽐如⽹络媒体等,这些现代媒体平台恰好可以很好地发挥引导和宣传的作⽤,各种正⾯、积极消息的宣传可以为法律教育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所以,在新时期,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合作,起到⼀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的导向作⽤,进⾏教育的过程中应要积极利⽤各种现代化媒体,使得⾼校教育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更⾼,为法律教育奠定⼀定的基础,从⽽不断提⾼⼤学⽣的法律意识。此外,也应该要结合新媒体进⾏法律教育。⽐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多媒体设备对⼀些法律知识进⾏宣传,使得⼤学⽣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加强对各种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还可以利⽤现代媒体平台,组织⼤学⽣参加相应的培训,加强对⼤学⽣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引导,以⼀种开放性的、多元化的态度进⾏⾼校教育,同时进⾏法律教育。
  3.加强法律教育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度
  法律教育不仅是各种理论知识的传递过程,更重要的是各种实践教育,累积更多⽣活中的素材,帮助⼤学⽣对各种法律事件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切忌使⽤⼀些纯粹的理论教育,以防⼤学⽣在学习过程中产⽣厌恶的情绪。在⾼校⽇常教育过程中融⼊法律教育,应该要加强⼤学⽣主动创新能⼒的发挥,
⼀个重要的过程就是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加强情境设置,在进⾏情境设置时,应该要以⽇常⽣活为原型,让⼤学⽣能够对教师所拟定的场景⽐较熟悉,从⽽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如在⼤学法律课程中,可以在授课之前,组织⼤学⽣进⾏表演,这种⽅式可以有效地提⾼⼤学⽣的兴趣,帮助⼤学⽣更快地融⼊到课堂中,表演的内容可以与法律教育相关,涉及⼀些不良事件,⽐如对当前社会常见的⼀些偷盗⽅式进⾏表演和展⽰,使得学⽣可以意识到在⾃⼰的⾝边就存在这样潜在的危险,⽽且能够对⽐较常见的犯罪⽅式进⾏发掘,使得⾃⼰可以在⽇常⽣活中尽量做好防范,保障⾃⼰的利益以及⼈⾝。
  4.加强教师的引导
  ⾼校教育的核⼼⼈物是教师,教师在⼤学⽣的法律教育过程中有⼗分重要的引导作⽤,在⾼校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各个学科的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就需要教师不断提⾼⾃⼰的综合能⼒⽔平,提⾼⾃⼰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对⼤学⽣进⾏正确的引导。对此,应该要加强对教师能⼒素养的培养,建⽴⾼素质的教师团队,在教育过程中,要组织教师进⾏相应的培训,使得教师能够不断提升⾃⼰的法律意识,能够对各种法律知识有更加全⾯的了解,在教学过程中能够准时机、到机会对⼤学⽣进⾏法律教育,从⽽不断提⾼⼤学⽣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参考⽂献
  1、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蔡彦敏环球法律评论2005-05-28
  2、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中国近代法学何勤华法学2003-12-10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各法学院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运⾏办法、经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效果评估办法等,应当根据⾃⾝的实际情况规范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据特⾊资源对诊所教育进⾏类型化的划分。通过标准化与特⾊化的结合,使得改⾰的构想真正能落到实处。
  关键词:法律教育;运⾏
  ⼀、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寻
  正是由于诊所教育具有填补学院教育缺失环节的功能,同时考虑到可能为教育改⾰提供良好的契机和平台,我国部分⾼校的法学院⾃2000年9⽉开始接受美国福特基⾦资助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来,以美国的诊所教育模式为基本参照,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进,成为各⾃法律教育流程和⽬标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模式迅速在国内各法学院之间推进,引起了法律教育界的普遍重视。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本⾝并没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根基,加之时间较短,各法学院开设诊所课程的模式基本上照搬了美国法学院的现成模板,其中相关的具体课程规则及流程规划也基本上都是从其已有的经验中移植过来的。于是,当国内各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在外界的扶植下仓促上阵时,对于诊所课程的迷惑和怀疑便难免
成为法律教育界⼀种较为普遍的情绪。⽽从⽬前国内⼀些刚刚开设或准备开设法律诊所的⾼校的实践情况来看,相关教育⼯作者主要反映出以下诊所运⾏困难的现象:
  1.国内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将技能培养课程开设成案例研讨课程;
  2.学⽣习惯于灌输式教育后可能对以⾃我为中⼼的启发式教育产⽣不适应的反应,影响教学效果;
  3.国内诊所课堂寻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难以满⾜课程教学的需要,技能培训效果呈现不稳定性;
  4.⾼投⼊需求与经费来源紧张的⽭盾导致诊所经费不⾜成为普遍现象,成为诊所教育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困境;
  5.许多诊所教育重技能、轻伦理的教育现状,将法律诊所引向了其教学⽬的的对⽴⾯;
  6.众多法学院存在指导教师知识储备不⾜、经验不⾜的情况,难以满⾜课程对教师的要求;
  7.部分法学院对诊所教育重视不⾜,课程时间难以保障,在其他主体课程的压⼒下被挤压和边缘化。除了上述已经出现的较为普遍的典型难题之外,还有许多新的棘⼿的问题正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被反映和提出。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前法律教育界所提出的诸多问题确实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需要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但是,若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先就必须从问题产⽣的根源进⾏考察。⽽针对上述诊所式法律教育所体现出的诸多困扰,我们可以根据形成原因的标准进⾏类型化区分,并层层推进直⾄抵达问题⽣成的核⼼环节。
  (⼀)个体⾮普遍、⾮典型问题的甄别与排除
  若要解释中国诊所式教育的困扰根源,我们必须⾸先从现象中剔除可能的⼲扰项。从当前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校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尽管其提出的困境可能从外观上⼤致相同,但造成这类困扰的原因却迥然有别。部分法学院虽然提出了与其他同仁类似的疑问,但经过仔细区分就会发现,其问题产⽣的原因具有本校的特殊性,不能作为探寻问题根源的前提条件。例如,部分法学院提出本校开设法律诊所效果56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运⾏的普适困扰及调整⽅向不佳,教师指导⽬标不明确、学⽣积极性不⾼、校⽅不重视、资⾦紧张、案源不稳定、课时难以保障等等,看似都是各法学院所提出的普遍
问题。但是,经过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这类法学院所出现的困境主要是由⾃⾝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其中所提出的困扰往往伴有本校法学师资⼒量薄弱、学⽣⽣源不佳、规模⼩、校⽅制约其发展的特有原因。尽管与其他法学院开展诊所课堂具有类似的困观,但其真正原因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对于这类情况,⼀⽅⾯,需要此类法学院根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案,以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两⼀⽅⾯,在宏观层⾯分析诊所教育的普适困境时,为防⽌结论出现偏差,需要在统计数据中排除此类情形,且当中所总结出的实践经验也不能直接作为参考⽅案由其他法学院完全移植照搬。
  (⼆)模式形成初期机制磨合原因的提炼与弱化
  在排除了特殊情况的信息⼲扰之后,我们需要对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临的普遍性问题进⾏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从解析的⽬的性⾓度考察,对于这⼀问题,利⽤因素代⼊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将已⽣成的问题按照⽣成原因和解决难度进⾏层级化的分类。针对国内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先被代⼊的因素应当是该教育模式被引⼊的时间维度和基本⽅式。前⽂已经提到,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在美国教育基⾦的资助下建⽴起来的,在此之前完全没有相关的教育机制,且⾄今也仅发展了⼗⼏年的时间。这就容易造成以下的局⾯:第⼀,在固有教育机制和全新教育的磨合过程中,必然⽣成对新模式的不适应性,并衍⽣出⼀系列问题;第⼆,在较短的时间内,衍⽣出的问题难以得到⽴即的解决,必须经过⼀段时间的调整,才能弱化由此造成的负⾯影响。按照此标准进⾏判断,那么国内出现幸福感量表
的许多诊所教育的普遍困境,在本质上属于“⽔⼟不服”的⼀般症状,只要经过⼀段时间的适应和调整,并采取针对性的积极措施,⽬前⼀些看似棘⼿的问题通过⽬标性的⽅案和举措就能够得到实质的解决。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配套教育模块的积累,诊所模式的⼀些教育理念会逐渐被接受,所占教育资源的⽐重也会逐渐增加,案源、资⾦的获取渠道以及课程的流程安排亦将步⼊程式化的操作阶段。即是说,对于因短期内磨合原因所⽣成的模式困境,我们应当从当前的普遍问题中提炼出来,并加以弱化理解,以便让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表现得更加鲜明。
  (三)诊所教育全球范围内先天性缺陷表征的辨识与弥补
  当时间维度和引进⽅式的因素代⼊完成之后,我们紧接着代⼊的因素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换句话说,为了外显我国法律诊所最核⼼的问题产⽣的根源,我们必须对于诊所教育的固有问题和我国的特有缺陷加以区分,并在标明问题来源之后分别设计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案。尽管法律诊所在国外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但不可否认,法律诊所从设⽴初期就已经表现出⼀些与该模式相伴⽽⽣的问题,且各国法学院在注意到这些缺陷之后,所采取的措施固然可以削弱其负⾯影响,但问题本⾝并未被根除。同时,当诊所教育在我国的移植活动开始之后,也必然会在国内各法学院的教育环节中再次体现出来。⽐如,在援助型诊所教育中,学⽣代理案件的能⼒局限和法律障碍、指导教师参与⼒度难以把握、相关部门是否配合的随机性都是该教育模式长期以来都难以排除的困扰,⽽解决措施在任何⽅⾯的举动,都可能直接对教学效果产⽣重⼤影响。再⽐如,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
对于实践技能的⽚⾯往往会导致教育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或缺失,⽽这⼀趋势所产⽣的副作⽤可能远远⼤于诊所教育的积极价值,因⽽⼀直都被各国的法律教育⼈⼠所反复强调。根据此种区分思路,辨别诊所教育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的意义在于认清缺陷的原因差异,从⽽明确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案。对于共性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既有经验并根据⾃⾝情况予以协调;⽽对于特性问题,区分活动会让其⽬标更为鲜明,这为问题的解决⽅案提供了便利的前提环境。
  (四)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结构性根源的探寻与外显
  按照因素代⼊性思路层层推进,各种⼲扰性信息被不断剥离,我们也离最终的⽬标越来越近。尽管这种区分和识别的⼯作可以继续做下去,但就当下的已知因素来考察,我们似乎已经能够对于我国诊所教育问题的根源进⾏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个别原因、临时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后,我们可以把针对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的视野集中在诊所模式植⼊我国的教育体系之后和原有教育机制的融合度之上,⽽这种结构性的原因,或许就是我们所要探寻的终极⽬标。⾄于此类问题的具体作⽤⽅式,我们会在接下来的⾏⽂中详细论述。
  ⼆、造成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教育
  机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征机理及不良后果对于中国现有法律教育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间难以融合,并且会给诊所教育带来严重阻碍的命题的真实性的论证,可以基于这样⼀个假定模型进⾏反证,即如果
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排除,诊所教育是否就能够在我国实现其既定的教学效果和教育⽬标?同时,对于“融合度低”这⼀结构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论证,我们也可以设定⼀个假设性的疑问,即如果回避这⼀结构性原因,能否通过其他的⽅式消除国内法律诊所⽬前所⾯临的所有障碍?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将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过程及现状⼊⼿,探讨其历史进程中的步步变化,以及法律诊所被植⼊以来两种模式的相互影响⽅式。
  (⼀)中国法律教育模式构建过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在理想条件下,⼀国法律教育活动的兴起源于本⼟社会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才培养的需要,因⽽各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往往带有本⼟法制⽂化鲜明的特点。以欧洲各国的法学教育为例,尽管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博洛尼亚⼤学的法律教育模式为各国法律教育的基本体制奠定了基础,但在各国本⼟的发展中,仍然出现了“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的学徒制”[5]和“以法学专业理论研究为主的学院制”[6]两种教育模式。⽽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逐渐弥补两种模式的显著缺陷,各国⼜开始逐渐改良⾃⾝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以全⾯培养学⽣理论素养和实践能⼒为⽬标,或是健全学校的相关课程,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通识教育;或是明确各教育机构的职能分⼯,全⾯构建学院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并在不断的磨合过程中实现对各类法律⼈才的培养和输送。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法律教育的产⽣背景较为特殊,是随着⼤陆法系的整体移植⽽⼀并产⽣的,并且在清末、民国以及新中国的⼏次彻底的反复中呈现出曲折发展的局⾯,直到新中国改⾰开放之后,法律教育的连续
性与继起性才得以保障。基于这⼀历史背景,我国法律教育在形成初期就不得不⾯对以下尴尬的局⾯:其⼀,现⾏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国的科学性未得到确认,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存有疑问;其⼆,法制建设⼈才极度匮乏,迫切需要教育机构在短期内向社会输送⼤量的法学理论研究与职业⼈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下,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都将重⼼及考核标准都放在培养学⽣的数量上,并没有思考输出⼈才的质量以及现⾏教育体制合理性。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乎是在没有全局规划和系统部署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在现有的整体结构中,⼤多数法学院所表现出的是欧洲学院制最早期的教学思维和模式,只考虑核⼼理论课程是否开设和完成,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与社会环境对法律⼈才的实际需求相脱节。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却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对学⽣的实践能⼒加以培养,从⽽造成了整体的法律教育“⼀条腿⾛路”的局⾯。相反,从⽤⼈单位的⾓度来看,其需要的则是能够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但在经过招聘之后,往往获得的是只具有初步理论知识的毕业⽣,⽆法将其直接放⼊⼯作岗位,⽽必须对新招聘的⼈员设置专门的培训程序,这实际上是在弥补法律教育所缺失的环节。因此,从宏观结构来看,我国⽬前的
法律教育实际上空缺了实践教育的部分,⽽这种结构显然是⽆法满⾜国内法制建设的'需要的。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初衷及其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结构性错位的表征
  如果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视⾓审视整个法律教育,就会发现,法律诊所模式在我国根本不存在本⼟
⽣成的⼟壤,⽽只能通过移植的⽅式在国内获得⽣存的空间。这是因为,法律诊所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两个⽬标作为要素前提的:其⼀,法学院的专业培养应当迎合职业需要,在与职业机构分⼯协作的同时,完善⾃⾝的教育职能;其⼆,如果法学院的理论能⼒或职业能⼒教育出现僵化的趋势,就必须通过适当的改良⽅式来维持应有的教学效果。基于这两项要求,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诊所的发源地,就在于其法律教育机构以向⽤⼈单位提供合格的“教育产品”作为教学的价值导向,⽽传统的教学⽅法在运⽤中也确实容易产⽣“脱离实际”、“纸上谈兵”、“隔靴搔痒”的情况,需要通过现实的或⾼度仿真的演练环境来刺激学⽣的感官,以此来加深对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的理解及内化影响。根据这⼀情况来判断,法律诊所模式⽆疑是最优的改良选择。按照上述标准来考察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会发现,这⼀纯粹移植于国外既成模式的教学⽅法在国内完全是法律教育的“空中楼阁”,缺乏本⼟法律教育体制的⽀撑,也与现有的教学内容完全脱节:其⼀,法律诊所模式效果的发挥必须以宏观层⾯正确的教育导向和完整的教学配置为前提,但我国的法学院普遍还不具备上述条件,其既没有明确的⼈才培养⽬标,也没有理论结合实践的法律实务的教学安排;其⼆,法律诊所早期的运⾏是以培养合格律师为主要⽬标的,⽽这种以校内诊所为基本模式的培养⽅向仅可能解决单⼀职业的需求,却⽆法弥补其他⾏业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空⽩;其三,法学院其他课程的授课内容和法律诊所的授课内容基本没有关联,⼆者之间⽆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汲取经验的良性互动关系,诊所课堂缺乏法律教育环境的哺育和滋养。由此可见,我国在引⼊法律诊所模式时,并没有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特殊性进⾏充分的论证,基于“国外运⾏良好且我国还未采⽤”的评判标准,就将相关的机制全⾯照搬且直
dmo接适⽤。诚然,我们应当肯定该⾏为的初衷,但也必须正视这⼀做法所造成的本⼟模式与引⼊模式难以融合的客观事实。可以说,除了上⼀节所提到的各类表现原因和客观原因之外,我国法律诊所运⾏中的绝⼤多数困扰都是由此⽽⽣的。
  (三)结构性问题引发模式运⾏不良后果的基本过程及具体表现
  ⾯对教育结构错位的现实性,不同的法学院在进⾏法律诊所课程时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这些反应以及相应的⾏动在不同层⾯上都造成了诊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结果:
  1.忽视⾃⾝实际情况,盲⽬照搬既有模式的困境如果回避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的结构性事实,⽽是直接按照国外的经验和赞助者的要求予以推进,那么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上难免会产⽣以下问题:教师的教育理念没有发⽣相应的变化,没有理解诊所教育的本质⽬的;学院忽视教师相关的知识储备,认为长期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可以直接胜任诊所教学⼯作;法律诊所作为独⽴的课程,没有课程之间的衔接和教学内容的配合,等等。⾯对以上情况,多数诊所课堂的场⾯表现为教师带领学⽣严格⾛完教材的流程,却难以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所在。于是,接受诊所教育的学⽣往往会产⽣相应的迷茫感。从接受诊所教育学⽣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种困扰主要表现在:不知道学到的理论知识如何运⽤到课程中,不清楚每节课具体的训练⽬标,不明⽩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思维差异。⽽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依然习惯于在课堂上被教师灌输知识,却⽆法通过模拟练习将知识转化为个⼈的实际能⼒,
⾯对真实的案件依然会有⽆措感和恐惧感。显然,当诊所教育⽆法与国内法律教育资源实现互助与配合关系时,其教学⽬标是难以实现的。
  2.积极改变现状,努⼒实现和保障诊所教育效果所⾯临的难题如果能够认识到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那么为了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授课教师就必然会将⼤量的精⼒投⼊到前期的准备过程和课堂的效果评估中去。⽽这种前期准备和教学⽬的就包括:必须⾸先让全体参与课程的师⽣实现教学思维的转化,必须让选课学⽣先具备分析实际问题的基础能⼒,必须通过课堂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贯通,必须通过实践让学⽣在社会环境中理解规则的运⾏原理,等等。由此可见,这种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实践法律诊所教学⽬的的⾏为,在本质上是在以诊所课堂为契机,试图弥补我国现⾏法律教育体系中缺失的环节。但显然,这样的压⼒和责任不是⼀门课程所能承受的,需要上⼀层级的宏观调配才能实现这样的⽬标。法律诊所⾃⾏为课堂打造外部环境的做法,虽然看到了问题所在,但由于⾃⾝的资源配置能⼒有限,不仅耗费了⼤量的精⼒,占⽤了教学的时间,部分⽬标却依然⽆法实现。所以,对于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来说,当其⽆法与现有教学模式融合时,教学活动就陷⼊到了⼀种⼆难的逻辑怪圈之中,即⽆论采⽤积极调整还是消极模仿的⽅式,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的都是⽆法保障的。因此,结构性问题是诊所教育⽆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若要实现法律诊所引进之初的⽬标,我们必须从理念上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进⾏彻底的反思,并基于此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改⾰⽅案。
  三、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现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调整⽅向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尽管引⼊我国仅⼗余年的时间,但法律诊所已经⾛到了发展的⼗字路⼝上,必须对未来的⾛向做出选择。从现有的趋势来看,我们不能因为改⾰的任务艰巨就索性放弃相对先进的教学模式,⽽是要根据诊所教育的实际需要对法律诊所进⾏本⼟化的改造,挖掘其更多的价值,并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进⾏相对应的调整。基于这⼀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只有我们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科学的、符合本⼟需求的法律诊所教学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引进之初撼动我国僵化法律教育模式的终极⽬标。但是,从改⾰⼯程的规模来看,这既不是⼀朝⼀⼣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单凭对法律诊所的改造就能实现的,⽽是应当在法律教育体系全局的视野内,以诊所教育为中⼼,对全部教育环节进⾏有针对性的适当改造。基于此,我国的相关改⾰措施可以将以下思路作为突破⼝,对本国诊所教育进⾏尝试性的变⾰,并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以实施效果为标准进⾏适当的调整。
雷州市第二中学  (⼀)以法学院为单位,在宏观层⾯为各⾃的法律诊所设置配套资源和条件,为诊所课程提供基础性保障
  对于国内各法学院来说,学院层⾯的⽀持才是确保法律诊所良好运⾏的前提。⽽以改⾰为⽬标,学院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完善的硬件环境和充⾜的课程经费,更重要的是,应当为课程的调整提供相应的空间和具体的⽀持。例如,对诊所教师来源进⾏细致的挑选,确保课程的实践性特点;对选拔教师进
⾏专门的师资培训,帮助其思维的提升和技能的锻炼;设置⾜够的课时,以保证教学⽬的的实现等等措施,都是我们为教育改⾰提供的环境前提。
  (⼆)增加法律实务教育的课程环节,为法律诊所的运⾏提供知识性储备走月亮教案
  正如前⽂所提到的,之所以我国不能直接照搬国外法律诊所的既有模式,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教育结构不完整,只注重抽象的理论教育,缺乏对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从⽽使得法律诊所教育丧失了基本的依托。因此,我国诊所教育改⾰的必要部分就是在教育体系中增加与本国法律实务相关的知识的讲授环节,通过对我国法律实务的现状的描述、基本规则的介绍、部门之间分⼯衔接的梳理,让学⽣从宏观思维上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连接⽅式,进⽽在观念上理解诊所性实践教育的积极价值。以此作为诊所教育的必要准备,⼀⽅⾯能够填补我国法律教育的空⽩,实现教育内容的全⾯、均衡;另⼀⽅⾯,学⽣在获得相关知识之后,容易迅速进⼊法律诊所的学习状态,对于诊所教育特有的⽅法、⽬标也能够有充分的领悟。
  (三)扩充⾓⾊训练类型,从⽽建⽴起法律诊所向各类法律职业输送⼈才的平台
  如果从制度引进的⾓度看,我们对于现有的诊所教育模式的内化⼯作还没有完成,扩充职业⾓⾊训练⽬标似乎为时过早,但从本国社会实际需求的⾓度来看,这却是让诊所教育真正融⼊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良好契机。从我国的法律实务界来看,由于职业教育职能及相关机构的缺失,对于职业⼈才的
需求是全⽅⾯的。⽽⽬前法律诊所主要针对律师职业能⼒的培养的思路,显然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格格不⼊。因此,我国的法律诊所本⼟化的改⾰⽅向必须是建⽴起全⾯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不仅是我国法制环境的需要,也是法律诊所在我国充分发展的必经之路。否则,如果诊所课程脱离了现实需求⽽⾃⾏运⾏,那么不仅⽆法起到服务社会的作⽤,僵化的模式必将在法律教育的进程中被淘汰。⽽按照这⼀思路,利⽤诊所教育的思路指导校外实践、,将实践部门资源校资源结合起来,或是⼤⼒发展校外诊所等⽅法,都是实现这⼀⽬标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法律诊所课程设置,实现标准化与特⾊化相结合的开课模式
  以上述客观条件和主观引导为依托,为了保障课程质量和课程效果,我们还必须对法律诊所教育进⾏系统的规划。从宏观层⾯来考察,教育监管部门应当对各⾼校的法律诊所在关键环节设置统⼀的标准,以防⽌个别⾼校法律诊所滥竽充数的情况。例如,明确诊所课程的性质,确⽴诊所教师的选拔标准,设定诊所教学师⽣⽐例,协调诊所与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的关系,等等,都是监督机构为确保教学质量必须要进⾏的规范化活动。在微观层⾯,各个法学院可以充分利⽤⾃⾝的优势和特⾊,设置符合⾃⼰实际情况的系统化管理规范。例如,各法学院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运⾏办法、经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效果评估办法等,应当根据⾃⾝的实际情况规范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据特⾊资源对诊所教育进⾏类型化的划分。通过标准化与特⾊化的结合,使得改⾰的构想真正能落到实处。
数学皇冠上的明珠  参考⽂献
  1、诊所法律教育若⼲基本问题研究左卫民; 兰荣杰环球法律评论2005-05-28
  2、清代法律教育的近代转型郑智航当代法学2011-09-10期刊6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三
  包拯是宋朝⼈,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晚清时终于蔚为⼤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杂剧、南戏、话本、评书、⼩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戏中;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多次改编成影视剧。⽆数中国⼈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化;⼀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作为⼀种在宋代⽂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乎都是草野⽂⼈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尚⽅宝剑三⼝铡⼑丹书铁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场必亮出法宝,“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携带着皇帝御赐、代表最⾼权⼒的各类道具,元杂剧中尚只有“势剑⾦牌”,到了明清传奇中,则出现了权⼒道具“⼤批发”:“(宋皇)赐我⾦剑⼀把,铜铡两⼝,锈⽊⼀个,⾦狮⼦印⼀颗,⼀⼗⼆第御棍……赐我黄⽊枷梢黄⽊杖,要断皇亲国戚⾂;⿊⽊枷梢⿊⽊杖,专断⼈间事不平;槐⽊枷梢槐⽊杖,要打三司并九卿;桃⽊枷梢桃⽊杖,⽇断阳间夜断阴。”
  这⾥的“势剑”“⾦剑”,即所谓的尚⽅宝剑;“⾦牌”即丹书铁券,俗称“免死⾦牌”;“铜铡”后来则发展成我们⾮常熟悉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龙头铡专杀贵族,虎头铡专杀官吏,狗头铡专杀平民。凭着这些神通⼴⼤的法宝,包青天成了有史以来最厉害的法官,遇佛杀佛,遇⿁杀⿁。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对付的罪犯,有时候也拥有类似的法宝,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都讲述世家公⼦鲁斋郎⾃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恶不作,⽆法⽆天。那么好戏来了:具有最⾼杀伤⼒的尚⽅宝剑破得了具有最⾼防护⼒的丹书铁券吗?从戏⽂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后包公只好采⽤瞒天过海的⾮常⼿段,在刑事呈报⽂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恶霸押上刑场处斩。
  于是,本来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分出⿊⽩是⾮的司法裁断,演变成了谁拥有的权⼒道具更厉害谁就胜
出的权⼒对决,恰如周星驰电影《九品芝⿇官》所演⽰的那样:⼀⽅祭出御赐黄马褂护⾝,另⼀⽅祭出可破黄马褂的尚⽅宝剑,⼀⽅再点破这尚⽅宝剑是假冒产品。这也坐实了批判传统的⼈⼠对于“⼈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权⼒道具对决的情节,决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司法过程中。包公不可能⼿持尚⽅宝剑——因为宋代并没有向⼤⾂御赐尚⽅宝剑、赋予其专杀⼤权的制度,要到明代万历年间,才出现了尚⽅宝剑之制,皇帝才赋予持剑⼈“如朕亲临”“先斩后奏”的超级权⼒。包公的三⼝铡⼑更是民间⽂⼈幻想出来的刑具,历代都未见将铡⼑列为⾏刑⼯具,很可能是⼊元之后,民间⽂⼈从蒙古⼈⽤于铡草的铡⼑获得灵感,才想到了给包公打造⼀副铜铡的情节。
  ⾄于所谓的“免死⾦牌”,尽管北宋初与南宋初在战时状态下,宋朝皇帝为安抚地⽅军阀,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宋朝常制,⽽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焚、被诛,铁券已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以致南宋⼈程⼤昌说:“今世遂⽆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宝剑的戏剧性情景。到明朝时,丹书铁券才成为常制。
  事实上,宋⼈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牌的。他们说:“法者,天⼦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致于法。”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
僖⼼中不平,诉于太宗:“⾂天⼦⼉,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恃受太宗宠,杀⼈枉法,被朝⾂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竖⼦,何⾜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死刑。皇帝本⼈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牌?
  可见宋⼈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道具,⽽更强调三尺之法。⽣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理寺卿韩晋卿,⼀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对(即⼊宫⾯圣),请皇上做⼯作指⽰。但韩晋卿拒不⼊对,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国法摆在那⾥,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扰了司法。
  因⽽,⾄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中有没有尚⽅宝剑。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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