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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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定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已废止)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无限空间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时间节点
歌王dvd    (一)51号令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此阶段延续到2017年5月1日止,51号令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取代。
    此阶段期间,“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两级审查,出具送审版,报审版,报批版。。。
    (二)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安贞医院护士被打    取消行政审批,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式详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1-7。
    (三)机构改革,职能回归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华社北京2018年3月17日电),“(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康尼可一氧化氮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三、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该段来自《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六、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罚:一是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该图来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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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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