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技术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技术要求
1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1.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1.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1.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1.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2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I类场和II类场。
2.1.2 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2.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马洛斯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 雨污分流系统;
c)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 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2.1.4 贮存场及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2.1.5 贮存场及填埋场在施工完毕后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贮存场及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渗衬层完整性检测报告。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2.1.6 贮存场及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
2.1.7 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2.1.8 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GB16889要求。
2.2 I类场技术要求
2.2.1 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2.2.2 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5.2.1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
2.3 II类场技术要求
2.3.1 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性能。
b) 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
不应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2.3.2 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m以下。
2.3.3 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2.3.4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3 入场要求
3.1 进入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b) 有机质含量小于2%(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HJ761进行;
c) 水溶性盐总量小于2%,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进行。
3.2 进入I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有机质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HJ761进行;
b) 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进行。
3.3 5.1.8条所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并满足6.2条要求后仅可进入II类场贮存、填埋。
3.4 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
3.5 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4.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4.2 贮存场、填埋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
4.3 贮存场、填埋场运行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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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
c) 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 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e) 封场及封场后管理资料;
f) 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4.4 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4.5 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4.6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1 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GB8978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4.6.2 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柴油告急GB16297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4.6.3 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GB12348GB14554的规定。
5 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5.1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下列途径进行充填或回填作业:
a) 粉煤灰可在煤炭开采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b) 煤矸石可在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c) 尾矿、矿山废石等可在原矿开采区的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5.2 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充填或回填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
5.3 不应在充填物料中掺加除充填作业所需要的添加剂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5.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实施土地复垦(回填地下的除外),土地复垦应符合本标准9.9条的规定。
5.5 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有机物含量超过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不得进行充填、回填作业。
6 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
6.1 当贮存场、填埋场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填埋任务时,应在2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尾矿库的封场时间和封场过程还应执行闭库的相关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
6.2 人口国情教育贮存场、填埋场封场时应控制封场坡度,防止雨水侵蚀。
6.3 I类场封场一般应覆盖土层,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6.4 II类场的封场结构应包括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覆盖土层的厚度视拟种植物种类及其对阻隔层可能产生的损坏确定。
6.5 封场后,仍需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
6.6 封场后的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6.7 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6.8 封场后如需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9 贮存场、填埋场封场完成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过程应满足TD/T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满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满足GB15618的要求。
6dfm.10 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7.1.2 企业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2 废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7.2.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的规定执行。
7.2.2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根据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1次。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8978的规定执行。
7.3 地下水监测要求
7.3.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2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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