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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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悟本堂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2021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四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五章  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六章  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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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
第二章  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强调结构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
  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 聚焦补齐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
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精矿粉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pcboost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
  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工作量,确保薪岗相适,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 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3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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