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 号】内政办发〔2021〕95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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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发展,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草原管理水平、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加强草原保护和修复力度,促
进草原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状况,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基础。
  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持续稳定在45%以上,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草地内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均需划入基本草原,并将基本草原面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控基本草原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基本草原的,需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在旗县(市、区)或盟市行政区域内补充同面积、同质量的基
本草原。(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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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d-505  (二)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将严重退化沙化、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和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禁牧区以外的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少于45天。探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度。建立以生态成效为主的草畜平衡示范旗县(市、区)评价指标体系,推广实现草畜平衡经验和模式,研究制定草畜平衡示范旗县(市、区)奖励政策。(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生态红线内草原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当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界限与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发生冲突时,要保证草原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严格落实草原“三区”用途管控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分类,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控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严格控制在草原上修建水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严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排土场占用草原,严控矿区范围外布局的进场道路、工业广场、尾矿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占用草原。依法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规范临时使用草原行为。加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草原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草原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开垦等人为破坏草原行为。加强苏木乡镇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草原监管执法能力和草原执法查处效率。(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国有草原应签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建立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开展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坚持“任务、资金、措施、责任、目标”五到盟市、旗县(市、区),明确权责,做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完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绩效评价制度,从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目标完成、生态效益、科技投入等方面,对草原保护修复成果进行全面绩效评估。做实做细工程项目和种草任务的落地上图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生态用种质量抽检制度,加强质量监管。(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空间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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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机制。加快完善草原资源确权登记,落实草原承包颁证工作。推进草原“三权分置”工作,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建立统一的草原流转监管平台,健全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流转程序,强化对流转草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的监管。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严控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积极推动合作社和联户开展适度规模化经营,解决部分地区草场碎片化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草原资源调查体系。进一步完善草原资源调查制度,整合现有调查力量,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体系,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查清草原资源的分布、面积、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每年开展全覆盖动态遥感调查,及时掌握全区草原面积、范围及年度利用现状变化信息,支撑基础调查成果的年度更新,建立草原管理基础档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草原生态状况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草原生态监测评价制度,完善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依托现有林草监测评价队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体系,在基础调查成果
的基础上,每5年开展一次专项调查,查清草资源、草原类型、生物量、等级、生态健康状况以及变化情况。定期公布全区草原返青、长势、盛草期等监测结果,发布年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价报告。每年开展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监测评价预警工作,定期向盟市推送天然草原放牧强度信息。(自治区林草局负责)
  (十一)建立草原数字化监管新机制。进一步加强草管员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利用地理信息和高分遥感技术,借助大数据平台,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生态数字监管平台,健全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草原网格化监管和科学利用赋能。完善草原资源、退化草原治理、生物灾害防控、放牧牲畜头数等基础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统计局、大数据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完善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各级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编制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在现有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的基础上,创建以“额仑草原”为代表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草原自然公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
格管理生产和旅游等活动,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7:18: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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