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春...

内蒙古⾃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春季
相位调制器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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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29⽇内蒙古⾃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条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治区⾏政区域内利⽤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应当坚持以⽣态优先、绿⾊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态保护为⽬标,⾃然恢复为主的⽅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应当与草原⽣态保护修复治理⼯程项⽬相结合,改善草原⽣态环境。
第五条⾃治区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草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草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励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结构、加快畜周转、延伸产业链等⽅式促进草原畜牧业⾼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
第⼋条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产的、可供合理利⽤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休牧制度,⿎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季节性禁⽌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候条件和牧草⽣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五天。
第⼗条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产⼒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励⽀持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条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年以上禁⽌放牧利⽤的保护措施。
云芝糖肽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不适宜放牧利⽤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条禁牧区每五年划定⼀次。
陈颖异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保护性打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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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具体调整办法由⾃治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旗县级⼈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破坏、擅⾃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五条⾃治区建⽴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治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
盟⾏政公署、设区的市⼈民政府指导监督本⾏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
旗县级⼈民政府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
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作中,应当履⾏下列职责:
(⼀)草原⾏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农牧部门负责建⽴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七条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草原。
第⼗⼋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纳⼊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所需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和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为。
任何组织和个⼈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为。
第⼆⼗条建⽴⾃治区、盟市、旗县、苏⽊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作责任。
各级⼈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作纳⼊年度⽬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条⾃治区⼈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民政府根据⾃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论证。
电容的测量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条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三条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安泰卓越
公布之⽇起三⼗⽇内向旗县级⼈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起⼗五⽇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打草。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积、等级、植被构成、⽣产能⼒、⽣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作提供依据。
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段,提⾼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及⽔平。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
草原有害⽣物防治等先进适⽤技术研发推⼴,提⾼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平。
第⼆⼗七条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应当按照国家和⾃治区有关规定及时⾜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截留、挪⽤。
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公⽰。
第⼆⼗⼋条发放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应当综合考虑⼈均草场⾯积⼤⼩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均草场⾯积⼩的地区,可以适当提⾼补助奖励标准。
⿎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积少、收⼊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九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具体办法由⾃治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扣发的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由旗县级⼈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条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下列职责:
(⼀)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制⽌、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情和⿏害、⾍害等⾃然、⽣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产⼒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作。
第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三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打草的,由苏⽊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第三⼗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破坏、擅⾃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违法⾏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三⼗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单位100元的。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单位120元的。
第三⼗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截留、挪⽤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七条草原⾏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作⼈员有下列⾏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作职责的;
(⼆)发现违法⾏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为的。
第三⼗⼋条本条例⾃2021年10⽉1⽇起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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