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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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 号】陕财办企[2011]149号
【施行日期】201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通虹桥医院【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11]14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马洪老酒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5】22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对象、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已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确需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向: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含量高,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资源性产业升级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项目;
  3、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重点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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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成果产业化中试。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产品出口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九条 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额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创新资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初创期和成长期项目一般控制在4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一般控制在60万元以内。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创新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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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修学院  第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与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拟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先行申请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三条 国家创新基金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http://v)完成企业的注册和认证;通过“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完成申请材料的填写(可采用在线方式或离线下载方式)和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材料申报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汇总,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各市高新区、省管县项目申报工作纳入各市(区)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对各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相关要求择优筛选推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一经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确认立项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省创新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金额。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后结余资金规模,在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的项目中择优选择,确定省上支持项目金额。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并全额拨付资金到相关市(区)。
  第十九条 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各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各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2011年以前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上支持部分,省财政将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省创新资金总额的提取0.5%-1%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并严格控制工作费用支出,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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