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技通〔2022〕10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大学学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3.07
施行日期
2022.03.07
文号
鄂科技通〔2022〕10号
主题类别
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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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科技通〔2022〕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灵石二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型产业集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苍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培育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印发的《创新型产业集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和《创新型产业集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以下简称集),是指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条发育比较完善,产业链相关联的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行业竞争力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集包含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简称省级集)和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简称国家级集)。
  第三条集培育建设符合我省确立的重点产业方向,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科
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培育建设工作主要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或国家级经开区(简称开发区)开展,通过政策引导和科学规划,促进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推动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完善,不断提升集竞争力。
  第五条集实行重点培育、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推动地方优势、特产业集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省级集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重点突出
  集产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领域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现代化工、大健康、航天、现代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领域,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产业功能定位科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规模效益凸显
  1.主导产业具备良好发展基础,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密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独特品牌影响。
  2.企业集聚度较高,领军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原则上在10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3.现有规模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前列的产业,优先支持。
  (三)创新能力强劲
  1.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了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和储备了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
  2.知识产权资源相对密集,拥有一批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等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有成效,拥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参与了行业标准及以上的标准制定。
  3.拥有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和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初步形成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
与上下游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生产配套体系。
  4.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新物种”企业等。
  (四)服务体系完备
  1.拥有与集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公共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或拥有与集产业链相关联的集创新综合服务体,并初成体系。
  2.原则上拥有与集产业链相关且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投融资服务机构。
  (五)发展环境优良
  1.建立了集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具有明确的产业集建设目标和重点方向,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或列入了申报年度高新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
  2.原则上设立了集培育财政专项资金或成立了政府专项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省级集名称规范为“集所在市州名+集产业领域名+创新型产业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申报主体根据省级集申报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创新型产业集申报材料》,向当地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根据《省创新型产业集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建议名单经省科技厅研究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省级集。
  第十二条省级集内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享受集培育建设与创新发展相关政策。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集的政策制定、申报受理、集确定、考核评估和建设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系统推进集建设管理工作,动态监测集建设和运营情况,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推动集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壮大与集产业链相关联的科创企业体。
  第十五条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的集建设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协助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集建设单位负责制定集建设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的建设、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集实行动态管理,集确定第二年纳入考核评估名单,省科技厅依据考评结果,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要求择优推荐国家级集。
王幼辉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每年上半年对集上年度的工作和业绩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集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创新型产业集评估材料》,
向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集建设单位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评估材料的受理,根据《省创新型产业集评估标准》对集全年工作和业绩组织开展综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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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考评总分100分,分为四个等次:60分-74分为合格等次;75分-89分为良好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不足60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
  2.申报或评估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4.不按要求报送工作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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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应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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