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

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
文章属性
女同志小说【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16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
 
案例1
  正确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护国际贸易合同稳定
 
——西班牙EXPORTEXTIL COUNTERTRADE有限公司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客户。货物到达阿尔及利亚后,EC公司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发现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经纬线密度15支线/c㎡,略小于合同约定的17支线/c㎡。EC公司的终端客户向其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EC公司起诉主张麦奈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麦奈特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裁判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根据该
公约规定,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是涉案货物的主要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缺陷,最终用户也没有提出产品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因此麦奈特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应当被解除。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判决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国际贸易市场风险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多,合同履行争议较为常见,是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之一。若给守约方过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容易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为了鼓励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须违约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后果,限制当事人因为货物细微瑕疵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判例法摘要汇编》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裁判,认定货物虽然存在瑕疵,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这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稳定国际贸易的立法意图和商业逻辑。
  【一审案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初429号
 
sram案例2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
 
——澳大利亚帕克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帕克兰公司与沃得公司形成八份割草机的订单,前七笔订单均履行完毕。帕克兰公司于2012年9 月7日向沃得公司支付了第八笔订单约定的预付款,沃得公司拒绝发货,并于2013 年1月9日将该预付款退还帕克兰公司。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10月3日,帕克兰公司与沃得公司又就一笔割草机的订单进行磋商。2012年7月3日
沃得公司向帕克兰公司发送载明产品型号、单价。2012年7月24日,帕克兰公司向沃得公司发送载明割草机的数量、价格,并表示这仅是预测,在收到订单确认函前无需发货。帕克兰公司起诉主张,沃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供货造成其无法履行订单,并占用预付款七个月,请求沃得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沃得公司与帕克兰公司订立了第八笔订单项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接受了预付款,但沃得公司拒绝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当赔偿占用预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帕克兰公司可得利润损失。根据帕克兰公司销售单价,减去订单价格、运费、关税等进货成本,酌定帕克兰公司利润损失。第二,帕克兰公司与沃得公司之间在2012年7月24日之后没有订立新的割草机买卖合同。沃得公司给帕克兰公司发送的只载明割草机型号、价格,没有载明数量,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十分确定”要求,不构成“发价”。帕克兰公司回复的也表明其不受该邮件内容约束,因此该不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接受”。帕克兰公司和沃得公司之间没有订立新
的买卖合同,帕克兰公司关于沃得公司应当赔偿该合同项下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沃得公司提起上诉,但未交上诉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当事人在两份合同中权利义务作出不同处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有意愿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作出明确、具体的表示,否则可能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成立,也就不能主张对方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不仅要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之前的获利情况等事实可以作为酌定损失数额的依据。
  【一审案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50号
自己的花是让别人看的教学设计  【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54号
法网边缘 
案例3
  准确查明和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保护“走出去”企业权益
 
——王某与江苏新洲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案外人蒋某等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新洲际公司,并以新洲际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中钢公司,委派王某到当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持有该国公司股权的外国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各方投资人与王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新洲际公司登记为中钢公司股东,但新洲际公司实际拥有全部股权。王某同意为新洲际公司代持股权,如果新洲际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王某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2019年2月,新洲际公司通知王某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新洲际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配合办理。新洲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其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新洲际公司,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余晓红  【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所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系其为新洲际公司代持,新洲际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无偿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支持新洲际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营养学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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