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陈中浙∙【字 号】苏汇发〔2011〕109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常州、苏州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恒丰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江苏省辖内进出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情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号),我分局拟参照总局的调查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辖内实施银行贸易融资统计。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招商
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恒丰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应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报送贸易融资业务信息;以上各外汇指定银行在省内除南京以外地区设立的一级分行应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应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本通知所提及的贸易融资业务信息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需签章)。
二、《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中“表一”和“表三”的报送频率为月度,在宁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六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报送,其他报送主体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相关中心支局应于月后七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至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表二”及“表四”的报送频率为半年度,在宁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一月和七月初的六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报送,其他报送主体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相关中心支局应于一月和七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至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
三、本通知所提及的各外汇指定银行一级分行应汇总上报所辖分支机构的所有数据;各地
方法人银行应区分是否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方法人银行应报送两种口径的统计数据,一是所有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二是省内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负责地完成贸易融资业务统计与报送,确保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考核”。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可于每年年末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下一年度报送主体。
六、无锡、常州、苏州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相关外汇指定银行一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
附件: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京唐港邮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填报银行名称:
(请在名称上签章)
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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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填报日期:
表一 银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余额表 |
内部收益率 20年 月末 |
项目 | 外币业务余额(单位:万美元) | | 人民币业务余额(单位:万人民币元) | |
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 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
甲 | 1 | 2 | 3 | 4 棉黑蚜 |
一、银行代付 | | | | |
境内银行名义融资 | | | | |
其中:90天及以下 | | | | |
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 | | | |
境内银行居间业务 | | | | |
二、境内银行提供融资 | | | | |
三、境内银行向出口商承兑远期信用证 | | | | |
其中:90天及以下 | 胫骨前肌 | | | |
四、境内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延付担保(境内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义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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