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管理规定

仪表自动化管理规定
QG/DSH 09. -20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仪表自动化管理,做好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采购、检验、投用、维护、检修及校验工作,以及联锁保护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系炼油、化工、储运及动力产、供、用过程中的测量、显示、控制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系统和联锁保护系统 (不参与过程控制的计量仪表、在线质量分析仪表除外)
网络辅导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一条 机动设备处作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表自动化的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各种维修计划(工程施工计划、大修计划、保运作业票、保运单位用料计划)的审批,仪表设备(包括选型审查、安装、校验、维护、保养、检修)和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工作(其中校验、维护、保养、检修由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进行)。济宁pm2.5
第二条 计量中心负责仪表自动化设备检定用的标准仪器的检定。张居正 考成法
第三条 技术发展处负责新增仪表回路的审核。
第四条 物资供销公司负责仪表自动化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加工件的采购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表自动化设备新增、移位、拆除、更新项目计划的提出。
第三章 选型和购置
第一条 仪表设备的选型,由机动设备处审查。新建、改造、扩建项目仪表自动化设备,要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进行设计选型(特殊仪表设备除外),如果超出规定的厂家,应经过机动设备处及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二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及备品配件、加工件由物资供销公司根据技术协议或计划单在《合格供方名录》内进行采购。采购的具体要求按QG/DSH 13.18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采购仪表设备。
第三条 物资供销公司组织仪表自动化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开箱检查、验收时原则上要有
机动设备处委托的保运单位人员参加。外在质量(包装等)的检验由物资供销公司负责。随机所带资料由机动设备处委托的保运单位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四章 安装和检修、调试和验收
第一条 安装和检修。凡需在工艺管道或设备上开孔、安装仪表自动化设备一次元器件(孔板、热电偶、热电阻、取压嘴等)和执行器等(长行程和调节阀等),以及仪表自动化设备需移位、拆除、更新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工程计划,机动设备处审批并组织施工单位安装(安装时要委托保运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指导)。新增仪表回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发展处审核、机动设备处批准,按技措项目实施。
第二条 调试和验收。仪表自动化设备安装检修后要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系统联校并填写联校单。系统中各设备应达到单台设备的运行技术指标。关键机组联锁报警控制系统联校必须由生产车间,保运单位联合确认,机动设备处审核。仪表自动化设备开车后72小时应进行交工验收,开车一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使用和维护
第一条 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各种仪表设备。使用单位的操作员必须经过仪表自动化培训、掌握基本原理、实习后才能上岗操作。禁止操作员动用仪表自动化设备的一次元件和一次仪表,确需动用时需经保运单位专业人员同意。
第二条 搞好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工作。处理孔板、控制阀、热电偶等故障前(主要指需要拆卸),必须办理保运作业票。保运作业票由使用单位办理,机动设备处审批。仪表自动化电源、气源、伴热汽源,要保证专线专用(由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进行巡检和记录)。严禁使用单位或其它施工单位占用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和气源。仪表自动化设备维护界限如下:
(一) 凡在工艺设备、管道上的本地直读式仪表如工业水银温度计、电接点水银温度计、双金属温度计、压力表、电接点压力表(含机组表板上的压力表)、转速表、玻璃管(板)液面计、磁翻板液位计、双液位计、冲板液面计、不带远传的转子流量计、加热炉负压计等,均由所在生产车间负责维护管理。
(二) 自立调节阀、长行程气(电)动闸阀(含油雾器)、滑阀、蝶阀、阻尼阀等,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阀门上的控制部分由保运单位仪表人员负责维护,阀体及动力部
分分别由保运单位其他部门负责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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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报警、联锁、控制回路中,属仪表、电气回路系统的所有附件及引线分别由保运单位仪表专业和电气专业负责(附件包括继电器、电磁阀、计时器、限位器等)。
(四) 以仪表风过滤罐入口法兰为界,面向仪表方面的管线由保运单位仪表管理,面向供风方面的由生产车间负责。
(五) 仪表与生产车间共用的伴热总线由生产车间负责,仪表专用伴热线由保运单位仪表专业负责。
(六) 仪表操作室的仪表及盘后卫生由保运单位负责,仪表盘面及盘前卫生由生产车间负责(包括计算机操作台、打印机等)。
(七) 仪表记录纸、打印机打印纸统一由生产车间提出计划和领取,由操作员更换,并由生产车间保存。
第六章 检定
第一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检定用的标准仪器,由计量中心定期强制进行检定。
第二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的检定由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定期进行,在连续生产中无法定期检定的,在装置停检中进行。
第七章 钢便桥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是为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避免设备损坏和为确保关键机组的正常开、停、安全运转的安全保护系统。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检修要严格按照SHS 07009-92《系统维护》规程执行。
第二条 资料图纸。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图纸必须齐全、准确。由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留底备案和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
第三条 变更审批。联锁保护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器件、仪表、设备变型或增删、联锁原理、程序或功能变更,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由变更提出单位的第一负责人签署《联锁停运申请单》和《联锁工作票》,除经协办单位会审外,还需经机动设备处、公司主管经理批准方可实施,提出单位(生产车间或保运单位)、协办单位(保运单位或
生产车间)、机动设备处保管好相应记录。实施记录要及时(当日)在各级资料、图纸、台帐中准确反映出来,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条 新增。新增加的联锁保护系统,要经机动设备处审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由机动设备处向保运单位下达正式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保运单位执行)。
第五条 凡临时停用联锁保护系统,不论何方申请,均应在工作票上注明:操作原因、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处理方案、工作内容、审批和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情况、操作人员、监护人员、审批人员的签字等。其中办程序为以下AB 两级三种情况:
(一) 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24小时内恢复)或对自保系统进行非原则性改动时,属B级管理。由提出单位填写《联锁工作票》申办,并通知协办单位会签,经机动设备处批准即可实施,并由提出单位、协办单位保管好《联锁工作票》。
(二) 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24小时内不能恢复),A级管理。需由提出单位填写《联锁停运申请单》和《联锁工作票》申办,除经协办单位会审外,还需经机动设备处、公司主管经理批准方可实施;提出单位、协办单位、机动设备处保管好相应记录。
(三) 长期停运或摘除原有保护系统或对联锁自保系统进行原则性修改时,属A级管理。由提出单位填写《联锁停运申请单》和《联锁工作票》申办,除经协办单位批准外,还需经机动设备处、公司主管经理批准,提出单位、协办单位、机动设备处保管好相应记录。
第六条 恢复程序。当自保系统停运问题解决后,属B级管理的要及时恢复;属A级管理的需办理《联锁工作票》恢复自保,并到机动设备处备案。提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联锁工作票》的恢复时间规定,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必须按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问题由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处理。处理前,必须认真研究联锁图,确定处理方案,采取可靠措施。对于软联锁的改动必须保证不影响当前的DCSPLC的正常运行。对于软、硬件的处理(如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专业人员2人以上核实确认,然后进行。操作要谨慎,要有人监护,防止误动作。保运单位仪表人员在处理联锁保护系统问题时要与生产车间班长联系,生产车间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在现场,由操作员操作盘前的按钮、开关、调节仪表等,使其处于需要的位置(例如调节仪表需切到硬手动位置),以配合问题的处理。保运单位仪表人员处理完毕后要及时通知操作员,由操作员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调节仪表再切回到自动位置等。双方人员在工作票上签字。处理后必须在工作票由生产车间存档。
有那样一个下午
第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或仪表均由操作员操作;盘后的,则由保运单位仪表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有联锁回路仪表、设备的仪表盘后。严禁私自拆、动联锁报警控制系统。
第九条 生产装置或关键机组正在运行,其联锁保护系统正在使用时,严禁调整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如果生产确实需要,应由生产车间提出并按第十九条办理。
第一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仪表、设备,应随装置停检进行检修、校验和标定。更新的器件、仪表、设备必须重新校验和标定方可装入系统。系统必须经过联校(信号报警系统也应联校)。联校时一定要有保运单位仪表班长、仪表技术员、仪表主管生产的主任、生产车间、保运单位电气专业的主管人员参加、确定、签字,以保证联锁保护系统长周期稳定运行(联校单由保运单位存档)。
第一十一条 装置开工前,所有联锁保护必须对每个回路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对于长期摘除、停运需恢复的也要按本条规定执行,还需按第二十二条办理《联锁工作票》。
第一十二条 联锁保护系统中的器件、仪表、设备应及附件,一定要保持明显的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一定要设有适当的护罩。
第一十三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仪表、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备品备件(信号报警系统亦如此)。
第一十四条 检修、校验、标定的各种记录、资料和工作票,使用单位要存到设备档案中,妥善保管以备查用(联锁保护系统明细帐和运行变动台帐由机动设备处委托保运单位建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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