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目录(Content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地理课件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幸福契约
海员遣返公约 (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
山东国际商会出国留学服务中心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
就业政策公约 (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
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
公约要点: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手机里的秘密》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
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
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12、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规定凡女性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
13、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公约):规定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
陈淑兰三级14、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第80号公约)
15、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1990年批准。
16、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1990年批准。
17、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我国1987年批准。
18、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我国1994年批准。
19、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我国1997年批准。
20、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我国1998年批准。
21、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规定劳动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职能为从事国家劳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雇主和工人及其各自组织提供服务。
22、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这次和平大会首先在巴黎举行,尔后又在凡尔赛举行。1919年4月和平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文件传输协议创立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是出于人道的目的。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不能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和他们的个人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鲜明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指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第二是出于政治目的。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那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工人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可能因此而产生社会不,甚至出现革命。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不,竟 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第三是出于经济目的。由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可避免地对生产成本带来影响,任何进行社会改良的行业或国家可能会发现自己被置于与竞争对手不利的地位。序言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