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劳动就业事业的历史探索与基本启示

中国共产党发展劳动就业事业的历史探索与基本启示
信阳市第一实验小学作者:***
电大小企业管理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2年第05期
        〔摘要〕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劳动就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广泛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局部执政的实践中探索了战时劳动就业政策,促进了劳动就业法制化、初步建立了劳动就业政策体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通过建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实施整体性劳动保障政策,形成了整体性劳动就业体系。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开启了全面的劳动就业社会化改革,进行就业市场化改革,劳动就业成为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劳动者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新时代,我们党着力构建完善高质量劳动就业体系,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打造高质量劳动就业体系,建立公平和可持续的劳动保障体系,并积极弘扬劳动精神,倡导劳动实现伟大梦想的价值观。在新时代,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定党领导社会革命的远大理想,大力弘扬伟大劳动精神,巩固和发挥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而进一步发展劳动就业事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劳动就业;历史探索;经验启示
一个阿富汗大兵的亡命之旅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2)05-0030-06
        劳动就业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重要推动力。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解放劳苦大众、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的基本立场,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劳动就业事业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广泛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突出中国特和卓越实践成效的劳动就业体系。
        一、局部执政时期战时劳动就业的初步尝试
        中国共产党刚成立时就强调自身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属性,呼吁要关心工人疾苦、改良工人待遇、推动工人运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的实践中对劳动就业、劳动保障、劳动待遇、劳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索,并形成了独具特的战时劳动就业政策体系。
        (一)中央苏区对劳动就业法制化的探索
        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失业津贴等规定。同年颁布实行《中华
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切入点,力图保障工人阶级的生存和工作权益,但由于受到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提出了一些过于激进的劳动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私人企业倒闭、失业工人增加、工厂师徒关系紧张等问题。1933年党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那些不切实际的条文作了修改,包括缩小雇主范围、变通劳动时间、取消双薪规定、修改工资报酬、降低保险条件等内容,既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工人众的利益,又强化了私人业主、雇主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对于缓解劳资矛盾、发展苏区经济、巩固红政权具有积极意义。1934年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对此总结道:“苏维埃政权之下,工人是主人翁,工人领导着广大的农民担负了巩固苏维埃与发展苏维埃的伟大的责任。因此苏维埃的劳动政策的原则是在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巩固与发展苏维埃政权。根据这种原则,一九三一年十二月颁布了劳动法,一九三三年加以修改,重新颁布。此次修改的劳动法,对于城市与乡村,对于大企业与小企业,都能使之应用适当。”〔1〕
        (二)陕甘宁边区探索建立劳动就业政策体系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出台了多项劳工保障政策与措施,同时从劳资两利原则出发,适当保护工商业者和民族资本家的利益,为边区抗战事业提供了物质保障。这些政策与措施初步形成了党的劳动就业政策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维护工人权益出发规定工人的基本工作条件与待遇。1939年3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了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劳工待遇、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劳动热忱、增加生产效能等政策。二是保护女工和童工。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凡是特别艰苦或笨重,或有害工人身体健康以及需要在地下劳动的工作,均不得雇佣妇女以及未满18岁者。三是通过成立工会组织来维护工人权益。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工人可以自由组织工会,雇主应担负工会办公费及工人文化教育费用,还规定了职业病、因工致残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四是执行劳资两利原则,照顾劳资双方利益,维护抗战大局。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要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资制、提高劳动生产率、严格劳动纪律、适当改善工人生活。这些政策,既维护了工人权益,又适当照顾了雇主利益,使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局部建立了政权并对劳动就业政策进行了实践探索。这些劳动就业政策是在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具有典型的战时特征,
能够将工人和农民牢牢团结在党的周围,对推进军事斗争的胜利有着重要作用。败火药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体性劳动就业体系的形成
        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是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后遇到的全新课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来保障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强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党和政府逐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整体性就业制度体系。
        (一)建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统包统配政策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包下来”①政策。1949年9月,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旧人员处理问题的指示》,要求对旧政权的旧人员给以工作和生活的出路,并强调要在改造思想的基础上有效发挥他们的作用。以此为基础,国家在“利用、限制、改造”的基础上,对包括民族资本企业人员在内的所有资方人员采取量才使用的办法进行安置。1952年7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强调,所有公私企业对多余出来的劳动力也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在此基础上,我国形成了獨具特
的城镇统包统配就业政策,大部分城镇待业人口都在政府政策指导下实现了计划就业,并享受基本的劳动保障。统包统配政策的另一特内容是子女顶替就业制度。1953年政务院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这项规定初步提出有条件的顶班就业制度。到1956年,劳动部发出《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业部的函》,首次提出允许职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以解决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企业老职工过多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子女顶替就业制度在全国得到推广实施,成为我国劳动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这种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为后来企业的“大锅饭”“铁饭碗”的用工制度打下了基础,形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独特的整体性就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实施整体性劳动保障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改变了革命时期战时共产主义式的供给制,实行按劳分配,逐步改善工人生活待遇。当时党内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理解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党内逐渐将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联ldap目录服务器
系起来,分配上更倾向于以绝对平均主义为目标的供给制。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绝对平均主义式的分配模式开始占居主导地位,这种分配模式脱离了生产力发展实际,降低了劳动生产率,也严重损害了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在劳动保障问题上,国家强调对城镇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实施终身全面保障制度,在农村实施五保制度,初步构建起全覆盖的劳动保障制度体系。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还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并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初步建立起统筹城乡、统筹不同行业、统筹政府和企业以及个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就业呈现明显的整体性特征。在农村,农民基本从事农业生产,以公社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和分配模式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劳动权利;在城镇,高度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保证大部分劳动力都在单位就业并获得基本保障。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这种特殊的整体性劳动就业体系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人才流动困难和劳动力资源浪费的问题。这种整体性劳动就业体系急需进行改革。
        三、改革开放后劳动就业社会化改革的全面开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随着经济改革而逐渐显露出来。党和政府探索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积极改革各项劳动就业保障政策,成功解决了中国庞大人口的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为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强大驱动力。
        (一)启动就业市场化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期众多知识青年返城客观上为就业机制改革提供了压力和机遇。198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的若干规定》,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被视为打破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重要尝试。与此同时,乡镇企业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指出:“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工业,还包括其他行业,解决了占农村剩余劳动力百分之五十的人的出路问题。”〔2〕
        20世纪90年代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开始加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1994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
氰基乙酸乙酯动法》)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全国必须在1996年底达到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标。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施有力促进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标志着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用人制度得到全面确立。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得以逐渐完善。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提出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国家大力发展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在市场自由有序流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自此,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已经基本消除,全国统一的劳动就业市场基本形成。
        (二)劳动就业成为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工作,1982年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一大批原国企职工下岗分流成为失业和待岗人员,如何安置这一庞大体实现再就业成为党和政府的迫切任务。1997年1月,国务院
召开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再就业工程。各省、市、自治区都成立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从1998年起,关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成为再就业工程的重心。国家相继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出详尽规定。进入21世纪后,再就业工程成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党的十六大以后,党和国家确立了“就业是民生之本”的基本战略,将就业提升到关系民生利益的重要地位。党和国家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对打开我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逐渐形成了积极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就业促进法》,积极就业政策有了法律保障。国家还高度重视对就业困难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大力解决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党和国家对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有效解决民生问题、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社會和谐稳定提供了保障。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4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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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就业   劳动   政策   工人   保障   制度   基本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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