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汇编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政策性汇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政策性汇编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22号
容县公社论坛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若⼲政策性问题的请⽰》(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其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企业离退休⼈员从事有报酬的⼯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随着我国改⾰进程的加快,1984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退休、退职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的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地⽅性法规和规章,放宽了离退休⼈员再就业的条件,其⽬的是扶持和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门路,使“⽼有所为”落到实处。因此,企业离退休⼈员从事有报酬的⼯作后,原单位是否停、减发退休费,可按地⽅的相应规定执⾏。
⼆、关于职⼯被停⼯、停职检查期间扣发⼯资和⽣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停⼯、停职的⽅式进⾏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
停职检查期间扣发⼯资和⽣活费的作法。
三、职⼯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企业不给本⼈通知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职⼯奖惩条例》第⼆⼗条、《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暂⾏规定》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职⼯待业保险规定》第⼆条、第⼗⼀条规定的精神。由此导致职⼯不能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第(⼀)项规定予以受理。给对⽅当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缴纳风险⾦、股⾦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的⼊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企业职⼯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暂⾏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采取的⾏政处理形式,职⼯不缴纳风险⾦或股⾦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为,因此,不能采⽤辞退和除名的处理⽅式。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农民合同制⼯⼈,可否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农民合民制⼯⼈的规定》执⾏的问题,可按照该《规定》第三⼗四条的精神,由地⽅省级⼈民政府确定。
六、⼯伤认定是劳动⾏政部门的职权,如果负伤职⼯经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伤确认,劳动⾏政部门确认为⼯伤,⽽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伤待遇,职⼯可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案受理;如果负伤职⼯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伤确认,⽽所在单位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加拿大铝业
索尼大楼因此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委托劳动⾏政部门进⾏⼯伤确认,然后依法进⾏处理。
七、因⼯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按劳⼈险函(1982)14号⽂的规定处理。即由原单位给予,期间本⼈⽣活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因职⼯要求调出、辞职,企业收取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处理时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九、关于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民法院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此也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秘鲁大冒险3d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项中的“劳动者本⼈应得⼯资收⼊”,是指因⽤⼈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损失的⼯资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件有关规定的请⽰》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
河南省劳动厅:
tc165你厅《关于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件有关规定的请⽰》(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过程中,⽤⼈单位先克扣劳动者⼯资,⼜擅⾃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单位克扣劳动者⼯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付劳动者⼯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且按照《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政处
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单位⽀付劳动者⼯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五倍的赔偿⾦。⽤⼈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资收⼊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应得⼯资收⼊全额⽀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资收⼊25%的赔偿费⽤。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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