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励和保护劳动者进⾏科学研究、技术⾰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作者。
  (1)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给予奖励?
  《企业职⼯奖惩条例》(1982/4/10)
龙感湖农场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的职⼯,应当给予奖励:
  (⼀)在完成⽣产任务或者⼯作任务、提⾼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产、科学研究、⼯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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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民利益免受重⼤损失的;
  (五)同坏⼈、坏事作⽃争,对维持正常的⽣产秩序和⼯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hdtune2.52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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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为⼈,事迹突出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对职⼯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
  (2)对劳动者奖励的形式有哪些?
  《企业职⼯奖惩条例》(1982/4/10)
  第七条记功、记⼤功、发给奖⾦,授予先进⽣产(⼯作)者的荣誉称号,由⼯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般⼀年进⾏⼀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总额内列⽀。
  通令嘉奖,由各级⼈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制定。
  第⼋条对职⼯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获得
奖励,由企业记⼊本⼈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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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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