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 ※ 发表时间 2008-9-9 ※ 点击数:2214 ※ 〗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众团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费投入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投入到位。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继续建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救助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行政人员1至2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在职在编且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村民委员会一般应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村级副职待遇,不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实行村计划生育专干“县聘、乡管、村用”和村级干部年报酬三分之一以上与计划生育责任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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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应明确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小组应配备女性计划生育信息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二)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三)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组织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
(八)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村(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按照有关规定,逐年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六)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对违反政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八)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及时上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落实上级政府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制章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五)组建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经常性活动,引导村(居)民依法生育,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明确计划生育办事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与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各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等日常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员知情选择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五)负责对单位外来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向现居住地移交工作;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每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及本辖区内的各法人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齐抓共管责任书。每半年检查、通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年终考核(评),奖惩兑现。
对考核积分列前3名的县(市、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对市直人口与计划生
育齐抓共管工作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由市予以表彰。市直获得表彰的齐抓共管部门,其机关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年终奖金比例,奖励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县(市、区)直获得表彰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凡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本年度市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凡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本年度县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1、政策生育率低于县(市、区)下达的责任目标;
2、发生党员或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政策生育;
cgc3、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4、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且不能保证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凡当年发生违反政策生育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村(居)委会,不能评为本年度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不得评为本年度文明集体等综合先进单位,其主管部门也不能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在其违反政策怀孕直至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承担。
印象城市游戏论坛凡本年度评比先进受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不能评为年度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凡评比先进、干部任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市重点管理的乡镇,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3年走不出市重点管理乡(镇)
行列的,应对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生育瞒报、漏报的单位,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时责任人员的责任,宣布取消已获得的奖励,并将瞒、漏报情况记入当年对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统一的《盐城市已婚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签订的重点对象是流出的已婚育龄夫妻。
签订合同时,不得预收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押金或违约金,对违约行为不得擅自提高违约金标准。
桂枝汤煎服法第十五条    城市(城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体系。有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人员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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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离开户籍地到县(市、区)外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均应携本人身份证、申请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并按期向户籍地反馈避孕节育情况。
流入人口(含外来施工队)中的育龄人员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予以登记,纳入日常管理与服务。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各自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职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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