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国智能铸造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致力于智能铸造技术的研究、开辟、产业化、服 务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秉承"专业、协同、共享、共赢"的发展理念,协调智能铸造技术 和产业相关资源 ,打造中国智能铸造技术产业链和创新链 ,促进联盟 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搭建开放、共享、线上线下相结合 的行业平台,构筑 "互联网+双创+绿智能铸造"的产业生态,协助政 府倡导和推广智能铸造技术,提升中国铸造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中 国铸造由"铸造大国"迈向"铸造强国".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
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环绕我国铸造业对智能创造技术的需求和产业的发 展,打造中国智能铸造技术产业链和创新链 ,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资 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具体职责如下:
〔一〕环绕铸造行业智能转型关键共性问题,开展相关领域的项目 研究,建立"互联网+项目"的创新协同研发机制,推进智能铸造关键技 术的产业化;
〔二〕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促进联盟成员之间人材、 知识、信息、技术、产能等资源共享;
〔三〕组织举办智能铸造行业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论坛、 展示、商务等交流活动,搭建联盟成员与用户交流的平台;
〔四〕组织形成智能铸造系统解决方案联合体,为行业智能铸造项 目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
案;
〔五〕联合联盟成员建立 "标准+示范"的智能转型推广模式,在铸 造产业集中区,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园区〕;
〔六〕搭建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材;
〔七〕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共同寻求政策、法规、资金等 方面的支持,申报政策支持项目.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长会、专家委员 会、秘书处.
毒力岛第七条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 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审议联盟章程;
〔3〕审议理事长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原则上每 4 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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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智能铸造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任期 四年,可续聘.专家委员会根据每次会议内容推选主任.专家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1〕为智能铸造发展路线图提出建议; 〔2〕为铸造行业的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立项提出建议; 〔3〕对开展的相关研发项目提供咨询、支持、匡助等; 〔4〕为联盟的发展与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
〔5〕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咨询.
第十条理事长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任期四 年.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制定联盟章程;
〔3〕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6〕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7〕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8〕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9〕监督联盟资金使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会,须有 2/3 以上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矿业研究与开发理事长会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实 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秘书长可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理事长会的各项决议 ,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 项工作;
〔2〕负责会员大会会议、理事长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5〕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 理事长会审议;
〔6洛桑灵智多杰〕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7〕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8〕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并委任专项工作组 负责人;
〔9〕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长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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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4〕不以联盟名义发表不适当言论.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由致力于智能铸造技术的研究、开辟、产业化、 服务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等
自愿组成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与 智能铸造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投资、应用、培训和销售等企 业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拥有参预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能力,致力于推动智能铸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 ,经联盟理事长 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5〕享有联盟优惠政策,参加联盟活动并获得相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