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摘要】刑法格言的警示之力由古至今,影响颇深,本文主要叙述了其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具体内容有法律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明确性原则,适当的刑罚法规。鉴于刑法的不断发展,本文亦对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展开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刑法格言;罪刑法定;刑罚;成文法一、刑法格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
刑法格言的起源来自于古罗马法和英国法,许多警言沿用至今。在中国,刑法格言起着重要作用,在刑法原则中更是处处可见格言之力。
罪刑法定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费尔巴哈,费尔巴哈提出了无法律无刑罚,无刑罚无犯罪,无法律无犯罪具有罪刑法定主义思想的论断。贝卡里亚在其著作中也提出相应观点。即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什么时候才能受到刑罚yangzhenning。二、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一)法律主义,即成文法主义
没有成文的法律就没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scripta)。首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
须是成文的法律,其中的必须是一国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我国明确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的确,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情况下,表达意志、传递信息的方式固然渐多;然而,只有文字才是立法机关表达立法意图的唯一工具,因为发出的声音飞走了,书写的文字留下了(Vox emissa volat litera scripta manet)。单纯按照刑法的精神或者单纯根据事实的性质认定犯罪的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法律虽不禁止但是隐含着非难的情形很多(Multa non vetat lexquae tamen tacite damnarit),按照事物的性质被禁止的事项不能得到任何法律的认可(Quae rerum natura prohibenturnulla lege confirmata sunt),如果离开刑法文字表述认定犯罪,国民就丧失了自由。其次,成文法注意要求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文字制定刑法,即排斥行政规章规定犯罪与刑法。再次,成文法排斥习惯法。虽然习惯法是由民众发展起来的,比形式上的制定法更符合民众的意志,但是,在必须肯定民众间的价值意识多样性的时代,不应当有刑法上的民众法,更何况习惯也分好坏。习惯中的恶习应被废止(Malus usus est abolendus),良法产生于恶习(Bonae leges malis ex moribus procreantur),有一些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来废止恶习。最后,成文法注意排斥判例法,即排斥法官造法。
审判不应依据先例,而应依照法律(Non exemplissed legibus judicandum est)。判例法是否能弥补立法的不足引起广泛关注,很多人觉得中国应当做到与国际接轨。法官的话语并非都有权威性(Non omnis vox judicis continent autoritatem疣必治),无论是法官直接决定犯罪及其处罚,还是将法官的类推解释结论作为法律予以适用,这必然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禁止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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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推理在法律上有效(Argumentum a simili valet in lege),而类推解释不同于类比,类推解释超出了通过节食可以得到的刑法规范规定的内容,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目的与法条含义的希望成为泡影。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过敏不能预测到自己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枯萎,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遭受刑罚处罚。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时,将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这种随着社
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当然成立组织罪。(三)禁止事后法,禁止追溯处罚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理解上,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Nullum crimen sing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本身就包含了对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双重限制。其中,法不溯及既往(Lex retro non agit),禁止事后法。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praevia),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完全禁止事后法,其含义虽然是指刑法不能用于它颁布前发生的行为,但是,它却隐含了另一层含义,对犯罪只能根据行为时的刑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完全禁止事后法所禁止的是以现在的法律处罚过去的行为,却不禁止以过去的法律禁止过去的行为。因此,在行为时的旧法与审判时的新法不一致时,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如果对犯罪人不适用当时的法律,便意味着否定了当时的法律,从而也就否定了当时法律中的罪刑法定主义。所以,按照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观念,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只要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即使现在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的,也可能根据旧法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权如何保护社会利益,又谈何尊重个人权利?应对这一情况的是罪刑法定主义认可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上三点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其体现了形式法治的要求,限制司法权,保障国民自由不受司法权力的侵害。
(四)明确性原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必须让国民容易理解没有法律的状态比有不确定的法律要好(Melius est jus deficiens quam jus incertum),不明确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糟。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Ubi jus incertumibi jus nullum)。但没有法律却认定某行为是犯罪时,我们可以发现进而批评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不明确的法律认定某行为是犯罪时,我们还不能批评,因为该认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容忍的结果必然是导致认定者为所欲为,导致不公平地适用刑法。而刑法的明确性,包括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中,即可以通过对刑法规定的明文性的解释而获得。
一方面,明确性是相对的,要求刑法任何人都能读懂的,任何争议都不存在的,这是极其困难的。在模糊的情况在,作出的解释应当避免不协调和不合理(Interpretatio talis in ambiguis semper fienda estut evitetur inconveniens et absurdum),所以,明确性的实现不但需要立法质量的提高,更期待于解释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明确性不等于具体性,刑法本身即要求简短精炼,否则行为规范如何发挥其作用?冗长的规定亦会使漏洞增
加,适用刑法愈加不易。简短是法律之友,季度的精密在法律上受到非难(Simplicitas legibus amica et nimia subtilitas in jure reprobatur)。(五)适当的刑罚法规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对于不值得作为犯罪处罚的行为,不得作为犯罪处罚,其最核心的含义是,不得处罚轻微的危害行为。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实质在于,既要罪刑均衡,又要刑罚个别化。法的极端不是法,法之极端乃不法之极(Summum jus plerumque summa est),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尽管排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同时也排斥了公平与正义。因为即使是罪名相同的犯罪也会在违法性与有责性方面存在差异,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导致对危害不同的犯罪也处以相同的刑罚,显然不符合民主主义的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各种量刑规则,也不能过于绝对和具体,否则,量刑所实现的知识机械性的争议,而不是活生生的正义。
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主义、尊重人权注意的思想基础,决定了必须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刑罚的本质属性是痛苦,但它以必要为限,在必要限度以内的痛苦,不属于残酷的刑罚;超
过必要限度的痛苦,才是残酷的刑罚。但何种痛苦必要、何种痛苦不必要,没有抽象的标准,而应以同时代的一般人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一般人的平均价值观念又取决于其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美国、日本等国学者常常在宪法上寻罪刑均衡的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ito导电膜8米老鼠和唐老鸭电影条规定,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一般认为该规定包含了禁止与犯罪不相均衡的刑罚的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判决,对罪规定死刑、对轻微的常习累犯规定没有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刑的刑罚法规,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因而无效。日本学者认为,日本《宪法》第36条关于禁止残虐刑罚的规定以及第31条关于实体的正当程序的规定,包含了罪刑均衡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道主义精神深入人心,将刑罚作为摧残人、折磨人的手段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任何残酷的、野蛮的刑罚,都不可能成为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以上两点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其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观点,限制立法权。三、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思考
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Dormiunt aliquando legesnumquam moriuntur)的格言,
在某种意义上表述了法律必然有漏洞的观点。很多人知道很多,没有人知道全部(Multi multanemo omnia novit),的确,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在刑法领域,面对真正的漏洞时,解释者是无能无力的。在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解释者必须充分认识到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下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对其思想基础与基本理念的弘扬、对公民自由的保障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对于法律的原则不应当产生争议(Non est certandum de regulis juris),没有理由怀疑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当和否认原则的人争论(Non est disputandum contra principia negantem)。但是,没有无缺陷的原则(Non est regula quin fallat),罪刑法定原则确实导致一些本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犯罪处理。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公然猥亵罪,当类似九孔桥事件(在公共场合自愿发生性交的案件),这在以前以流氓罪论处没有争议,但现在没有定罪量刑的依据了。善良的人们总是希望一切应当以犯罪论处的行为在现实上都以犯罪论处,但罪刑法定原则使这一愿望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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