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于超颖 要]文章拟通过分析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意义等,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条文,对如何落实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思考和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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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人出庭现状
经抽查,某法院在2001年121份刑事判决书中,发现涉及法院确认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人证言共1838个,平均每案有证人证言15个,但121件仅占该院当年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0.9%,显然不可能将成千上万的证人都作为“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传到法院作证,否则,既无必要也难以承受。如果按前述原则,假设每案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3的证言属于应当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612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5名证人出庭作证;假设每案有1/5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电刷镀溶液
367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3名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假设”的程度不是过高,而现实的情况是:在这121件案件中,仅7人出庭作证,占假设应当出庭作证 的1~2%。一些学者对各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8%,低的不足1%。由于各地、各法院、各人对证人出庭率的统计方法有不同之处,因此缺乏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但是不能否认,关键证人出庭的比率普遍偏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困扰着法院。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的。证人不出庭或只用一纸文书代替出庭,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法官正确的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基本前提之一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但是要准确查清一个过去发生的事实又谈何容易。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对案件事实可能了解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就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证人不出庭或者只以一纸文书代替出庭,作证中对方提出语词有虚假,没有办法当庭质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问清楚的问题,证人不在场也没有办法过问。而其他当事人很难作出确切地说明或者解释,往往使书面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受到削弱和影响,致使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无法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法庭上接触证人,使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