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有怎样的规定

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有怎样的规定
刑事诉讼有很多的规定,以及有很多的相应程序,对于诉讼中是有很多的相关知识,那么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有什么样的流程,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有怎样的规定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分享,希望⼤家对这⽅⾯可以有⼀定的那个的了解。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简易程序是基层⼈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较普通程序简易的⼀种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只能在第⼀审程序中适⽤。由于刑事案件⾃⾝的特点,绝⼤多数案件属于性质不太严重,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审程序中⾮常重要的程序。关于简易程序适⽤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谷泉会议中心(3)被害⼈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适⽤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1)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在适⽤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得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转为第⼀审普通程序进⾏审判。
此时原起诉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诉⼈或公诉⼈未必另⾏起诉⽽是由⼈民法院将变更的决定通知⾃诉⼈或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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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庭前审查程序。对于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民检察院应当将⾜以认定被告⼈犯罪的证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认罪供述等移送⼈民法院。⼈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
那年冬天好大雪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不出庭的,被告⼈可以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和辩解;对于⾃诉案件、⾃诉⼈宣读起诉书后经独任审判员许可,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辩护⼈就可以互相辩论。
适⽤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简易程序,⾸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将不应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李福菊
3、被告⼈对适⽤简易程序⽆异议
下列情形之⼀,不适⽤简易程序:
1.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的;
2.有重⼤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者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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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
1.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适⽤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适⽤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量的⼈⼒、物⼒、财⼒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
审结,以使⼈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去办理重⼤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规定也是由适⽤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简易程序的案件⼀般是事实⽐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民检察院认为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简易程序的⾃诉⼈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诉案件,⼈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判。
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以保障各⽅当事⼈和公诉机关的权利。⽽适⽤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和辩护;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互相辩论。适⽤简易程序审理⾃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节或第⼆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民法院在适⽤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审判程序进⾏审判。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以内审结。”在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实⽤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个半⽉。
在审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员,将⼈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迟在开庭⼗⽇以前送达被告⼈及其辩护⼈。
在开庭以前,审判⼈员可以召集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对回避、出庭证⼈名单、⾮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民法院确定开庭⽇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民检察院,传唤当事⼈,通知辩护⼈、诉讼代理⼈、证⼈、鉴定⼈和翻译⼈员,传票和通知书⾄迟在开庭三⽇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的⼀种独⽴的第⼀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民事案件.
中生菌素简易程序起诉⽅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式简便.审理实⾏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只⽇起三个⽉内审结.简易程序,也是指⾏政处罚当场处罚的⼀种适⽤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政违法⾏为,当场给予⾏政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6: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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