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侯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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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原先的辩护人并指定新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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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先的辩护人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本人曾经为原先的辩护人的代理人;
(二)原先的辩护人不听从被告人的意愿或者不按照被告人的意见行事,或者不尽忠勤职务;
黑止血钳(三)原先的辩护人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泄露被告人的秘密;
(四)原先的辩护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辩护;
(五)原先的辩护人被依法停止执业或者被依法撤消执业资格。
新的辩护人接受委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审判机关决定。但是,被告人在公开审理阶段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新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原先的辩护人可以与被告人协商继续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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