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研讨会”综述作者:欧阳海灵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6期 中图分类号:新能源主题公园DF85
文献标识码:A
中国曾经蒙受的耻辱
2008年9月25日至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来自上海、重庆、广州、成都等地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80余人参加了研讨。本次研讨会是在新《律师法》实施近4个月以来,实践中遭遇到的困境和现实难题逐步显现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代表针对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围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论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并从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立法等层面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新《律师法》施行的意见和建议。大胆人本艺术
网络大学
延边大学校歌 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律师法》:迎难而上
新《律师法》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单兵突进”所颁行的,它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态度是积极的,采取,了很多举措以保障其实施。
在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方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陈志军副检察长介绍了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三专”制度,即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专门的硬件设施、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律师阅卷工作,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保障律师阅卷权。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候诺海主任则谈到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即所需费用如何解决。该院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投人巨大:设立了专门的阅卷室、购置了复印设备、安排专人进行复印,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案卷材料全部免费复印。他还指出,即使以后可以收取费用,仍会在在财务上增加开支,如需要开具发票、安排财务人员等,这对偏远地区和其它经费上困 mime
难的检察机关而言,可能是个沉重的财力负担。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依然克服了经费紧张、人手短缺、条件有限的种种现实困难,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了方便,保证了律师阅卷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