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考试主要法条汇总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研究案卷、调查材料,掌握案情,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其他人员的意见。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开庭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首先,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宣读起诉书;(二)被告人或者律师发表意见;(三)原、被告双方当庭进行质证;(四)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依序发表意见;(五)审判人员就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询问原、被告双方、证人、鉴定人等;(六)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就当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七)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八)审判人员宣布开庭,进行结案辩论;(九)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十)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宣读判决书。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在审判过程中,对新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进行质证和举证。
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权选择辩护人。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答复。训练日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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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正在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被迫招供,应当及时制止。
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被告人未到庭的,可以宣告缺席审判,但必须在公告传票或者送达传票的期限届满后,依法宣告缺席审判。
友商网 9.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于未经传票的证人,如果他不到庭作证,可以传唤他作证。
网络巡警 10.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由再审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 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