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 军事情报分析要]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对人民检察院直接侦破案件适用监视居住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在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力度的同时,客观上也给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与压力。探讨适用和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场所;检察监督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实际执行当中,有些p监视居住,是指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不得随意会见他人,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1]震撼一条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从条文数量上来看,涉及监视居住的条文从4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0景德镇艺术瓷厂515758条)扩充到7条(新刑事诉讼法第6472低乳糖至77条);从修改内容上看,此次修改涉及到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几乎囊括了除监视居住期限以外的所有监视居住内容:
(一)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确立了监视居住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地位;其次增加规定了监视居住独立的适用情形,使其与取保候审区别开来。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印山大墓偏振模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从上述条文可以发现,监视居住是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41: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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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强制措施   修改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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