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逮捕制度,对于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现行逮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新刑诉法构建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逮捕制度,但尚需继续完善及细化。 [关键词]制度;逮捕权;问题;立法完善
滨湖教师研修网一、现阶段逮捕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谭厚兰(一)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逮捕被当作一种侦查措施而使用。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审查起诉案件,94%—95%是经过逮捕强制措施的。因为公安机关对所有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基本一律呈捕。同时逮捕率又是作为考核案件质量主要依据。这就使侦监部门存在很大逮捕压力。因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侦监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慎捕、少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侦监部 邮件发原理门在适用上还是非常谨慎。笔者所在检察院侦监部门在2010年逮捕1385人,但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仅8人,占0.58%;贾鲁河2011年逮捕1555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27人,占1.74%。2012年1—5月逮捕668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8人,占1.2%。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相互衔接不足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另外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没有强硬的制裁措施,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所以侦查机关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是直接刑拘后呈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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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捕前羁押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