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3.26
【文 号】发改运行[2004]543号
【施行日期】2004.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妈祖城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利什曼病
(发改运行[2004]543号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
  近几年来,我国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逐步加强,煤炭出口数量和效益不断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为依法维护煤炭出口秩序,提高煤炭工业对外开放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形象进度
  一、坚持和完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多年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制度,是组织和协调煤炭出口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调整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组成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展改革委为主任单位。
卷积核  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在重要商品进出口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煤炭出口政策,监控煤炭出口市场,协调解决煤炭出口中的重大问题。
  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负责落实部际协调会议决议,承担
日常管理工作。
  二、依法建立健全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煤炭出口直接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对煤炭出口经营既不能全部放开,也不能形成垄断局面,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在通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的同时,应抄报国务院。
  审查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考虑国内煤炭资源、运输条件和煤炭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维护煤炭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家整体利益,避免过度竞争;
  (三)支持大型骨干国有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开拓国际煤炭市场;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严格、透明。
  取得煤炭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拥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的煤炭生产矿井、洗选和矿区铁路等配套设施;
  (三)具有稳定的国际煤炭市场需求;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备稳定、通畅的外运铁路和港口条件;
  (六)拥有专门的煤炭出口营销组织和从业人员;
  (七)符合国家对煤炭出口宏观调控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远程医疗视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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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煤炭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报送煤炭出口经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资源状况(储量、赋存、煤种、煤质)、生产能力、采选技术、质量管理、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和经营能力等条件分析;
  (二)煤炭出口目标市场需求状况、构成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
  (三)目标市场竞争对手状况,与竞争对手优劣势比较,以及进入目标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四)煤炭出口经营方针、战略、目标定位(市场区域、品种、规模)和经营前景预测;
  (五)取得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各种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了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坚持和完善煤炭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制度。年度出口总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内煤炭市场供求、品种结构以及对国际煤炭市场的预测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商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年度煤炭资源配置方案时,对出口煤炭货源和运输,应商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平衡。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分配、调整和管理按照《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执行。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加强煤炭出口日常协调与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管理、有序竞争的原则,支持煤炭行业协会组织做好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的市场平衡和协调工作。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执行平衡协调方案。
  对主要出口市场的大型用户签订年度煤炭出口合同时,由占有市场份额大的出口企业牵头组织各出口企业进行谈判,发生重大分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协调,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执行协调方案。
  出口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出口煤炭应接受国家质检部门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检验监管。
  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对煤炭出口在货源、运输、装船和许可证发放、商检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决,涉及其他部门时,应协商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组织、联系和协调牵头作用。
  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禁止代理或收购无证非法煤矿的煤炭产品;禁止违反规定出口国家限制煤种;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禁止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质检、海关等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煤炭出口规划与政策调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国内煤炭资源储量、品种与地区分布、开发规划和国际煤炭市场预测,制定和调整煤炭出口战略、规划和政策,调节煤炭出口。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大型煤炭出口基地建设,推动大型骨干煤炭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煤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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