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服务合同(煤炭单船)

合同编号:
港口服务合同
煤炭单船)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婆罗多舞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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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服务方):华电系统内港口运营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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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于年月日抵达的“”轮提供装卸及配套的堆场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利用自有港口码头及配套的堆场设备设施等为甲方提供煤炭接卸、堆存保管、装船装车等服务,对甲方的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作业方式;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在卸载船舶抵达乙方码头前7、5、3、
2、1天(提货疏运船舶提前
3、2、1天)向乙方预报船舶动态,并确报到达乙方港口的船舶货物信息:包括运输计划、船名、货种、数量及预抵期等,以便乙方安排船舶停靠泊位,做好接卸等准备工作。
(二)甲方或其代理人负责内贸/或外贸煤炭到港后的报关、报检及相关费用姜堰市溱潼中学
及税收,疏运出港的水尺和水分检验等费用,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港口作业服务费、库场使用费、环境治理费或困难作业费等各项费用。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应配合乙方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达标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船方排水按乙方所在地海事、港务等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货物放关、放检、放货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提单、放关证明、完整的货权转移证明、提货通知单等相关有效的纸质材料)。在提货前,甲方或其代理人负责提货的疏运计划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作业安排。
(五)甲方或其代理人承运的船舶规范及租船合同应符合乙方码头港口作业要求。
(六)甲方应对承运船舶在乙方码头或港区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火灾、爆炸、污染、疫情、触碰及逾期占用乙方码头等生产设施设备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负责。
(七)若甲方的煤炭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规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甲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费等相关费用给乙方,若给乙方带来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也应一并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船舶的实际情况,组织好机械及人员,确保卸船、装船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甲方煤种、数量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堆场,并做好堆场管理。
(三)在装卸过程中散落的煤炭,乙方必须回收至甲方煤炭堆场。
(四)卸船时,根据商检要求或甲方需要,乙方投入煤炭机械采制样装置。
(五)在货物放关后,乙方应依据经甲方签章的疏运计划、提货通知单和货权转移证明,或甲方指定的船运公司、汽运公司或铁路公司发送的船报、车号等给予装船装车发货。
第四条放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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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交接方式:原船原转。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品种单独堆存。
(二)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必须凭甲方加盖“**公司章”
(印鉴样本见附件一)的书面货物放行通知(见附件二),并经甲方(指定联系人***,指定手机***号码或指定传真号码***)电话或传真确认放货。货物放行通知的传真件视为有效。
(三) 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甲方需要用短信方式通知发货的,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确认,甲方用指定的手机(***)发短信(短信必须具备提货单上的内容,如货物产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提货车号、发短信人的公司全称、发短信人的姓名等信息)通知乙方指定手机短信接收(**人:手机号码,**人:手机号码),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短信通知后,应短信回复甲方,确认已收到甲方的发货通知,并按通知安排发货。但甲方须于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相关书面发货凭证补给乙方。补充的书面发货凭证须与短信通知内容一致。若双方联系人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第五条收费标准
(一)除澳煤以外的所有煤种(包括内外贸)港口作业服务费计收标准按人民币元/吨(含税6%,含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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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澳煤的港口作业服务费计收标准按人民币元/吨(含税6%,含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若澳煤的通关接卸限制取消后,港口作业服务费计收标准按元/吨收取。
1.港口作业服务费中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为乙方代征代收项目,发票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2.若遇国家交通运输部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新的港口规费征收标准,港口作业服务费相应调整,甲乙双方将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新的港口作业服务费,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开始执行,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双方同意对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分,以含税价不变作为基准,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金额做相应调整。
(二)甲方货物在乙方港口卸船进场后,乙方按以下规定收取库场使用费。标准如下:
(三)困难作业、环境治理和自燃处理收费。
1.甲方货物若是特殊货种,如高挥发分褐煤等易自燃煤炭的,有可能危及乙方人员健康及设备安全运行,或是在堆场发生自燃的,乙方收取相应的困难作业、环境治理及自燃处理等相关费用。
2.货物到港开舱后发现煤炭自燃现象的,或煤炭卸船过程中煤尘极大造成环境污染的,或煤炭较粘影响乙方卸率的,甲方与国检(CIQ)或中检(CCIC)协商同意后采取妥善解决方案,并在确保接卸甲方货物不造成或影响乙方人身及设备安全情况下方可接卸,故乙方向甲方加收环境治理费或困难作业费:元∕吨(含税)。
3.甲方煤炭在乙方堆场发生自燃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燃煤炭进行处理,期间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票及单据由乙方提供。
(四)因甲方煤炭发生自燃、日晒风化等原因造成的质量和数量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港口作业服务费结算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A类:港口作业服务费结算:在甲方煤炭卸船进场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港口作业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B类:港口作业服务费结算:在甲方煤炭疏运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港口作业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C类:港口作业服务费结算:在甲方每煤炭全部疏运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港口作业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二)库场使用费结算:甲方本批货物在出乙方港转运最后一船次或车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库场使用费进行确认,乙方在双方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三)困难作业、环境治理和自燃处理费用,在与甲方确认后,乙方将其与库场使用费等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四)甲方收到乙方以上发票后的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逾期乙方向甲方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结算数量确认:港口作业服务费的结算数量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数量为准。甲方内贸煤炭在乙方码头不进行水尺计量
的,以装船港港航交接清单数量为准。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及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摩托罗拉a768(二)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其他事宜
(一)煤炭交接采取“原来、原转、原交”方式,整票煤炭装船或装车发运完毕场地清理干净,即视为全部货物交付完毕。由于煤炭自身特性、水尺等计量误差以及运输途中不可避免损耗等原因造成数量误差,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因甲方煤炭在卸船过程发生自燃的,或在其中掺杂“三大块”或废钢、铁丝等杂物,造成乙方输送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访客在港区活动应遵守港区安全管理规定,注意安全并全程由乙方人员陪同。
(四)甲方在港区内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与第三方解决处理,乙方不负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密与送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具体内容。一方向另一方
送达文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 3日内视为已经送达。通过电子文件送达方式送达的,自文件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受系统即视为送达。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市县/区签订。
(八)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或者直至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终止。雅兹迪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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