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解决方案,六大问题必须解决

垃圾分类解决⽅案,六⼤问题必须解决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城市⽣活垃圾分类回收⼯作,但是,⽣活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政府宣传、公众预期的效果。原因之⼀就是⽬前我国尚没有⼀部国家层⾯的垃圾分类的法律
垃圾分类的实施需要哪些法律、法规来推动和予以保障?我国垃圾分类⽴法存在哪些问题?垃圾分类⽴法应从哪个层⾯⼊⼿?需要解决现实中的哪些问题?其法律制度该如何建⽴?
准垃圾分类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着⼿解决这些问题,并围绕这些问题进⼀步完善我国⽣活垃圾分类⽴法体系,才是实现我国⽣活垃圾分类的关键所在。
问题⼀:法律不健全且执⾏不⼒
⽬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技术管理的研究较为充分,但法律⽅⾯的规定和研究却很少。与发达国家相⽐,我国城市⽣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相应的⽴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存在⽴法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等不⾜。
究其原因,⼀⽅⾯是国家前些年对垃圾分类的关注程度不够;⼀⽅⾯是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没有形成独⽴的研究领域。对城市⽣活垃圾分类,我们也并不是束⼿⽆策、⽆法可依的。法律是存在的,但还不够健全,有待进⼀步完善。此外,就是这些要求不⾼、尚待完善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
和执⾏。
现阶段我国有必要采取法律⼿段规范城市⽣活垃圾分类。在不断修订完善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完善⽴法体系,制定城市⽣活垃圾分类的综合性法律⽂件和各种配套法律、法规,并将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贯穿于垃圾处理的各环节中。
电视剧漂亮的事问题⼆:基本法定位不清
现在有⼀些学者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但余洁认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
垃圾分类和回收的⽬的是要促进资源的回收利⽤,坚持的应是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再利⽤和再循环的理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核⼼理念是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
如果将重⼼放在污染防治,则将垃圾视为污染和危害,就没有认识到垃圾是“放错地⽅的资源”,就没有将垃圾分类回收看做⼀个系统,则不可能围绕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各环节来⽴法。所以,如果基本法定位不清,那么,整个⽴法理念和处理思路就会存在偏差。
实现我国⽣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害化的必经之路,是落实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所以,有必要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
法。
eas问题三:配套法律、法规不⾜fm2007妖人
⽬前关于垃圾分类的配套法律、法规只有⼀部《废弃电器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颁布于2009年,⽬前还没有正式实施。⽽⽇本却有《容器包装再利⽤法》、《家⽤电器回收法》等。垃圾的属性不同,回收利⽤⽅式也不⼀样,所以需要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对相关条款进⾏细化和规范。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各国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所谓《城市⽣活垃圾分类法》,⽽是在完善的垃圾管理法律体系中,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是通过制定⼀系列综合性法律或专项法律法规实现的。这种⽴法的趋势既符合城市⽣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的基本规律,也符合各种废弃物质本⾝的特性。
问题四:地⽅性法规不到位
2000年,原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并明确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法等⽅⾯进⾏探索和总结,为在全国实⾏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然⽽,多数城市经过近20年的努⼒,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少有⼒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措施;市民对垃圾
分类具体办法不了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少有⼒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措施;市民对垃圾分类具体办法不了解,⽆法具体实施等。在法律⽅⾯,则存在地⽅性法规不到位或⽴法有空⽩、各地⽴法内容过于笼统、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虽然部分城市近⼏年已经就垃圾分类出台管理条例,但⼤多数城市则没有起步。已出台的法规条例,执⾏效果也并不明显,甚⾄部分城市,法规出台后⽆⼈执⾏。除法律、法规之外的⼀些规定和意见,往往⼜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指标。
问题五:针对性、可操作性差
伦敦证券交易所谈及我国现有垃圾分类法律规定在现实中执⾏⼒较差的问题,缺乏法律责任规定、⽴法技术较为落后是主因。如这些规定往往存在原则性、⼝号性强的特点,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且存在法律内容不确定的问题。无瑕号
⽴法中应明确规定国家、地⽅、企业和个⼈在城市⽣活垃圾分类法律中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指明各地⾏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将企业回收利⽤废弃物的义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违法⾏为,应视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政处分、经济上的制裁,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各关联主体责权利不清感人爱情微电影
要建⽴垃圾分类的⽴法体系,⼀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分析和厘清我国⽬前垃圾分类法律关系的各主体,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物业部门等主要主体,都属于义务主体。但我们要注意⼏点:⼀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较为特殊,它既作为执法者执⾏监督管理职能,⼜要作为⼀个守法者具体组织实施垃圾清运和最终处理处置。所以,它⼀⽅⾯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份。
此外,我国还有法律关系外⼀个特殊主体,即废品回收者。他们看上去不是⼀个单独的主体,但事实上承担了很⼤⼀部分垃圾分类收集的⼯作。
“要建⽴垃圾分类的⽴法体系,必须分析⽬前这⼏个主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公众来说,要么不清楚什么是垃圾分类,要么是想分也不知道该怎么分;居委会、物业则被资⾦来源、⼈员等问题困扰;废品回收者的规范管理存在问题;环卫部门究竟是要监督管理还是服务,其⾓⾊是执法者,还是守法者?
垃圾分类回收必须要进⾏企业化运作,⽽政府部门则应该是间接管理,履⾏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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