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04.09 |
施行日期 | 2021.06.01 |
文号 |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李汉柏主题类别 | 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
效力等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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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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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市长 陈少荣
2021年4月9日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高质量粤北生态屏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牛顿第二定律教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害垃圾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并促进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财政、邮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收集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
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洁霉素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采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可重复使用、易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减量包装。
鼓励在外卖服务、餐饮配送过程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复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餐
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举办大型众性活动且集中用餐的,鼓励采用可循环餐具。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份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额外收取费用。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七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中国梦想秀2012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购物袋。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使用可以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应当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
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责任分别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设置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类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选定和收集容器的配置、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在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去除纸巾等杂物后再投放;
(三)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单独存放,并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它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完整未破碎状态投放,已破碎有害垃圾应当包裹严实、做好明显标志提示后再投放;
(六)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七)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八)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动物的尸
骸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糖果屋历险记2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