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1986.11.22
【文 号】
十病九痛
【施行日期】1986.11.22
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86年11月22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
  水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我国人均占有的淡水资源不丰富,而且因时空分布不均衡,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十分缺乏。随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用水量持续增长,水的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同时,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减少了可利用的水资源,进一步加剧了水的供需矛盾。水资源短缺和水质恶化已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发展、破坏环境生态、影响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国性缺水状况和水环境污染势必更为严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使全国水环境状况基本上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必须尽快扭转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的局面。在综合治理水污染方面,应遵循“谁造成污染,谁
承担责任”的原则。这种责任,既体现在本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上,也体现在按流域、区域或城市防治水污染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上。逐步实现“流经城市的主要江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级标准;城市地下水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湖泊、水库按功能要求分别达到规定的灌溉用水、渔业和饮用水源水质标准;近海海域达到国家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
  为此,按照以近期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流域、城市、工矿企业和乡镇企业防治水污染的技术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按流域、区域综合防治水污染的技术政策克疣淋
  (一)水污染综合防治是流域、区域总体开发规划的组成部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对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化统筹考虑,合理分配和长期有效地利用水资源。
  (二)制订流域、区域的水质管理规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订水质管理规划时,对水量和水质必须统筹考虑,应根据流域、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工业布局、人口增长、水
体级别、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水体自净能力等因素,采用系统分析方法,确定出优化方案。
  在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中应充分考虑自然生态条件,除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等用水外,还应保证在枯水期为改善水质所需要的环境用水。特别是在江河上建造水库时,除应满足防洪、发电、城市供水、灌溉、水产等特定要求外,还应考虑水环境的要求,保证坝下最小流量,维持一定的流态,以改善水质、协调生态和美化环境。
  (三)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严防污染。对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地下水及输水河道,应分级划定水源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设置污水排放口、开辟旅游点以及进行任何有污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以保证保护区内的水体不受污染。
  (四)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的管理,完善工程配套,采用渠道防渗或管道输水等科学的灌溉制度与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的利用率。重视发展不用水或少用水的工业生产工艺,发展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废水回收再用等技术,提高工输液泵
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缺水地区,应限制发展耗水量大的工业和农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节水型的工农业。
  (五)流域、区域水污染的综合防治,应逐步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流域内的城市或地区,应根据污染源构成特点,结合水体功能和水质等级,确定污染物的允许负荷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将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到各个城市和地区,进行控制。
  (六)根据流域、区域和水质管理规划,允许排入污水的江段(河段)应按受纳水体的功能、水质等级和污染物的允许负荷确定污水排放量和污水排放区。污水排放区应选择水文、水力和地质条件以及稀释扩散好的水域,其污水排放口和排放方式的设计,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试验。特别是对重要水体,应以水力扩散模型为依据进行设计,防止形成岸边污染带和对水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七)对较大的江河,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划定岸边水域保护区,规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在保护区内必须限制污水排放量。对已经形成岸边污染带的江段,应对排放口的位置及排放方式进行调整和改造,或采取其他治理措施,使岸边水域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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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位于城市或工业区附近已被污染的河道,应通过污染源控制、污水截流与处理、环境水利工程等措施,使河流水质得到改善。对已变成污水沟的河段,要通过污染源调查,制订综合治理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治理。 
  (九)根据湖泊、水库不同的功能要求和水质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富营养化的发生和发展。对已受污染的湖泊、水库,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调水方法降低单位容积的纳污量,或通过污水截流和处理等技术措施,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对已处于中等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应严格控制氮磷的入湖、入库量,并对湖泊、水库内的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十)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区,在集中开采地下水的水源地、井区和地下水的直接补给区,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废水、堆放废渣、垃圾和进行污水灌溉,并加强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以增加和调节地下水的补给。五星会
  (十一)防治地下水污染应以预防为主。在地下水水源地的径流、补给和排泄区应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对地下水的水质进行长期连续监测,对地下水的水位水量应进行定期监测,准确掌握水质的变化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造成水质恶化的因素。对地
下水水质具有潜在危害的工业区,应加强监测。
  (十二)保护地下水资源,打井应有统一规划,禁止乱打井,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地下水应首先满足生活饮用水的需要。
  (十三)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认真查明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污染的来源及污染途径,及时采取控制污染的措施与治理对策(如消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人工回灌,限制或禁止开采等)。
  (十四)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地区,特别是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地区及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区,应严格控制或禁止开采地下水。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拦蓄的地表水或其他清洁水进行人工回灌,以调蓄地下水资源。
  (十五)控制农业水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研究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发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等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以防止和减少农药(包括农田径流)对水体的污染。
  二、城市污水治理的技术政策
  (一)城市应制订污水综合治理规划,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资源数量、污水增长量、水环境目标等因素,以及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把城市污水综合治理、输送排放系统、净化处理系统(包括自然净化)和污水再利用系统的规划作为主要内容。
  (二)对城市或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城市或地区在分配污染物削减量时,应考虑各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技术条件、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削减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新建卫星城镇、经济开发区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应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 
  (四)工矿企业的污水治理,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单独治理外,其他能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的区域综合治理为主。对汇水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重金属和难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应从严控制,进行单独处理,一般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对不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
其他废水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由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排入城市管网之前,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其水质符合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放标准(即接管标准),以保证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提高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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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地下水   城市   发展   水质   污染   污染物   规划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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