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布日期】2015.01.04
∙【字 号】银审服发[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诊疗规范【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审服发[2015]2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提高审批效能,确保勘验、评审规范运行。现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瓜达尔港对中国的意义
2015年1月4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的勘验、评审工作,避免多头勘验、重复勘验和违规勘验等现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确保勘验、评审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验、评审是指行政审批人员对需要现场勘验、评审的办理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具体行业标准,到申请事项的现场,对申请材料填报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勘查、验证、评审的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勘验分为局内勘验和联合勘验,每次勘验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条 勘验、评审工作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由勘验商服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车辆。
行政处罚法第27条
第五条 审批承办处室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提出勘验需求,参加勘验并汇总勘验结果、专家意见,同时做好勘验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局内勘验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由审批承办处室在受理后1小时内填写《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单》,向勘验商服处提出申请。
(二)组织。勘验商服处接到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并根据各审批承办处室提供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勘验。其中: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小时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
氢键受体
(三)结果汇总。审批承办处室汇总勘验结果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联合勘验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由审批承办处室或审批承办部门在受理后1小时内填写《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单》,向勘验商服处提出申请。
(二)组织。勘验商服处接到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并根据各审批承办处室、审批承办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勘验。其中: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小时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
(三)结果汇总。审批承办处室或审批承办部门汇总勘验结果并提出审批意见,勘验商服处负责督促各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勘验意见,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以内的,需勘验完成后1天内反馈;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的,需勘验完成后2天内反馈;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的,需勘验完成后3天内反馈;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以上的,需勘验完成后5天内反馈。
第八条 专家评审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由审批承办处室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单》,向勘验商服处提出申请。
(二)组织。勘验商服处接到评审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三)结果汇总。审批承办处室汇总评审意见并提出审批意见。
参政消息报 (四)专家库建立及专家确定。审批承办处室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更新工作,每次评审会议专家名单的确定,由勘验商服处与审批承办处室共同协商确定。
(五)评审费用。审批承办处室负责专家评审费的申报发放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支付。
第九条 勘验、评审工作采用一次性告知制、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银党发[2007]1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勘验及反馈意见的处室、部门,一律视为同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处业务的勘验、评审工作由其处室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勘验要点进行。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经营,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宴请。
第十二条 勘验商服处要做好勘验、评审工作中的制度、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并对勘验、评审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作为审批服务局对各业务处室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