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功率因数测量电路【公布日期】2014.08.01
【字 号】津滨政办发〔2014〕70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滨海新区,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特制定如下审管协调联动制度。
  一、建立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将新研发的“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应用软件系统”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15种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建立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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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水利和农林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建立观察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观察员,做好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014年8月1日
附件:1.天津滨海新区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2.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试行)
  3.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试行)
  4.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试行)
附件1
 
天津滨海新区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交流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4〕1号),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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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应用软件系统”中设置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v,以下简称交换平台),通过VPN(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将该交换平台与监管部门联通,在监管部门设立终端,确保各监管部门即时登录审批系统,掌握审批办理情况,查阅审批办件档案。
应建成  二、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报时器  区行政审批局办结审批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及时扫描进入行政审批电子要件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类、市容环境保护类、市政道路交通类、水利建设管理类、文教卫生体育类、民政社团事务类、人力社保司法类、宗教档案统计类、经济贸易科技类、农业林业管理类、规划土地房屋类、公共安全管理类、市场监督管理类、税务登记管理类、建设工程管理类等15种监管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后,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监管部门通过网上即时获得所有办结事项的“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单”、“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承办单”、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等有关信息,便于加强监管。
  三、监管部门将严重违规情况及时传送区行政审批局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通过交换平台及时从网上反馈给区行政审批局,交换平台将自动记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对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监管部门需向行政审批局正式行文说明意见。
  四、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
杨宇霆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承诺失信记录”直接汇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同步在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对于监管部门书面反馈建议撤销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的,区行政审批局组织人员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立即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信息汇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附件2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结合新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行政审批专项会商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
  二、会商形式
  专项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区行政审批局为会议召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会商议题、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参加会商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商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应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大审批项目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商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区行政审批局各专业审批处将需要会商的项目提交区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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