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个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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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 号】忻政办发〔2019〕11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个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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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政办发〔2019〕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忻州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行政审批联合核查和勘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审管信息联动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切实加强“审管分离”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第三条 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日
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第四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承诺、补齐等事项,承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是否合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字方法  第五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制定或实施标准化的审批规范和审查细则,明确各审批环节工作职责,确保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工作。对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协助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按期回复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求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意见;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送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房地产运营管理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出行政审批受理及决定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在审批过程及履行行政审批决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审批要求要及时依法处理及反馈。
  第九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造成违法违规审批等结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效”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染料化工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原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部门印章,并应在部门网站中公示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等同效力的声明文件。
  第四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五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核发证照;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
  (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 从2019年12月30日起,启用“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移交情况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忻州市人民政府收缴并封存。
  第八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同步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仍保留部分审批事项的部门,全链条入驻忻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使用本部门行政印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专家评审(论证)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论证),是指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环节。
  第三条 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忻州市行政审
批服务管理局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承办。
  第四条 专家评审(论证)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同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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