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行为界定
一次性书面告知是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法定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发放有关表格;条件不符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留窗口备案;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改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改正后予以及时办理。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一次性书面告知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人)、联系人、、申报事项、申报时间、承办窗口、承办人员、,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查询方式等;
(二)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
(三)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bootvis(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的同时做出书面的行许可决定,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
新闻出版(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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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洪水(七)各窗口工作人员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八)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或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或主动带到有关部门窗口,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予以回绝或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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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监督
(一)对受理人尽责履职情况,由所在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考核,兑现奖惩。
(二)对受理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失职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服务对象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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