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审批、执法管理机制

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体系
目  录
一、住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三、住建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

住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树立住建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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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行政执法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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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实行谁颁发谁管理的原则。住建执法部门、机构统一使用省法制办印制、省住建系统厅颁发的执法证件为有效证件,方具备执法工作的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住建管理和住建行政执法工作。
    (二)属于住建行政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在住建行政执法岗位从事具体执法的人员;
    (四)熟悉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本行业的专业知识;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六)身体健康,能有效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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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资格考试合格。
    第六条  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超过有效期(一年)后未经验证盖章,证件自动失效;因缓审、暂扣证件的,待期满后加盖当年“住建行政执法证验讫”印章即为有效。协助执法证实行年度申报一年一办和到期更换办理。
    第七条  持证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因身体原因已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如证件遗失,持证人应立即书面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申办程序填制《四川省住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申报表》逐级上报补办。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污损、转借执法证件。
第三章  执法行为及纪律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证件完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做到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监督电话公开。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案件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实施具体执法活动,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做到纪律严明、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裁量准确、不循私情。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住建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八禁止、八不准”规定。
(一)禁止酒后执法;禁止粗暴执法;禁止单人执法;禁止无证执法;禁止越权执法;禁止随意执法;禁止趋利执法;禁止谋私执法。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不准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不准处罚;违法证据不充分不准处罚;适用法规不准确不准处罚;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准处罚;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准处罚;收据不规范不准处罚;罚缴收支不分离不准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或聘请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强的人员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职责时,应出示与其职务相符的有效的行政法监督检查证件或特邀聘请证件,否则,被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拒绝检查。库存信息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案件登记、处理、审批和受理举报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采取明查暗访、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组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通过《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收到《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后,应视情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执法岗位、辞退或其他必要处理措施,并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受理检举、控告的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查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中事迹突出的;
  (五)在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审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权利的;
  (三)借工作或职务之便接受服务对象钱物或吃、拿、卡、要的;
  (四)向当事人,索贿受贿;
  (五)以敛财为目的,参与赌博的;
  (六)在公共场所酗酒肇事,造成影响的;
  (七)冷漠执法,造成社会影响或给当事人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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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执法粗暴、动手打人的。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应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人和单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则
路政信息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系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规范住建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建系统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由县住建系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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