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淤泥处理产出物处置技术规范

河湖淤泥处理产出物处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湖淤泥处理后的垃圾处置、余沙处置、余土处置、余水排放,以及取样与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湖淤泥处理后产出物的分类分级及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谱法
GB/T 14550  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气相谱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5555.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铁路医院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C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CJ/T 486  土壤固化外加剂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 30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
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谱—质谱法
对流层HJ 687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2  固体废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谱-质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谱-质谱法
HJ 745  土壤和总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HJ 780  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谱-质谱法
HJ 892  固体废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谱法
HJ 92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谱法
HJ 999  固体废物氟的测定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
USEPA8015  非卤代挥发性有机物
USEPA8081  气相谱法
USEPA8141  气相谱法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湖淤泥
含有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体和人体的物质,经过长时间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而沉积于河湖水体底部所形成的粘土、泥沙、有机质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
3.2
河湖淤泥处理
为满足河湖淤泥处置要求而进行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处理过程。
3.3
河湖淤泥处置
将河湖淤泥处理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置于自然环境(地面、地下、水中)或再利用,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
3.4
垃圾
河湖淤泥经格栅、振筛等设备分选出来的固体物质。
3.5
余沙
河湖淤泥经垃圾分选后,经沉淀或设备筛选出来的粗集料固体混合物。
3.6
余土
河湖淤泥去除固体物质、粗集料固体混合物、脱水固化后得到的细集料固体混合物。
3.7
合肥学院学报余水
河湖淤泥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水的总称。
4 基本规定
4.1 河湖淤泥进行处理前,应按GB 5085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处置。
4.2 河湖淤泥处理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应以安全处置为目标,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4.3 河湖淤泥处理过程中的余水应达标排放。
4.4 河湖淤泥处理及处置场所的臭气控制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
5 垃圾处置
5.1 分类
垃圾应分类处置,且垃圾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垃圾分类
类别主要组成物
有机类垃圾废塑料制品、废橡胶、旧织物、废木料等
无机类垃圾混凝土块、废旧无机管材、砖块、石块、贝壳等
5.2 处置
5.2.1 有机类垃圾可作焚烧燃料、生物催化制气材料、生物发电材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进行安全填埋等。
5.2.2 无机类垃圾可作一般场地、堤防、道路、公园、绿地、商用建筑、公用建筑、市政公用建筑等基础回填原料,或破碎用作混凝土再生骨料、石粉渣回填材料等,或进行一般弃置、填埋等。
6 余沙处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含泥量大于10%的余沙应按余土处置。
6.1.2 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余沙,污染物检测项目与限值应符合表2及表3的规定。不符合污染物含量限值规定的,应按余土进行处置。
表2 余沙浸出液检测项目与限值单位:mg/L 序号必检控制指标浸出液限值
1 总镉0.1
2 总汞0.05
3 总砷0.5
4 总铅  1.0
5 总铬  1.5
6 六价铬0.5
7 总铜  1.0
8 总镍  1.0
9 总锌  5.0
10 氟化物(以氟计)10.0
11 (以CN计) 0.5
表3 余沙污染物含量检测项目与限值单位:mg/kg 序号检测项目限值
1 总镉≤10
2 总汞≤4.0
3 总砷≤25
4 总铜≤300
5 总铅≤300
6 总锌≤500
7 总镍≤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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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总铬≤400
9 六价铬≤5.0
10 氟化物(以氟计)≤1000
11 (以CN计)≤20
12 六六六总量≤1.0
13 滴滴涕总量≤1.0
14 多氯联苯总量≤0.5
15 敌敌畏≤1.0
16 乐果≤2.0
17 烷基汞不得检出
6.2 分级
余沙宜根据资源化利用条件分为二级,且分级指标与限值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余沙分级指标与限值
序号指标一级二级
1 细度模数  3.7~1.6    3.7~1.6
2 含泥量(%)≤3.0≤5.0
3 泥块含量(%)≤1.0≤2.0
4 贝壳含量(%)≤5.0≤8.0
5 云母含量(%)≤2.0≤2.0
6 有机物合格合格
7 硫化物及硫酸盐(%)≤0.5—
8 氯化物(%)≤0.06≤0.06
9 轻物质(%)≤1.0—
10 坚固性指标(%)≤10—
11 压碎指标(%)≤30—
注1:“合格”指用比法试验,颜不应深于标准,当颜深于标准时,应按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5。
注2: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3质量计,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坚固性指标以质量损失计,压碎指标指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值。
6.3 处置
6.3.1 一级余沙可用于结构混凝土骨料。
6.3.2 二级余沙可用于一般混凝土或建筑砂浆骨料。
公安机关中级执法资格考试6.3.3 其他余沙可用于场馆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公共市政用地基础用土,一般公路、等级公路路基用土,市政管道工程沟槽回填用土,堤防排水反滤、陆域形成用土,海绵城市设施用土等。
7 余土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余土应分级处置,处置方式应综合考虑余土性质和产量、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1.2 余土基本检测项目与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浸出液检测项目与限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5 余土基本检测项目与限值
序号基本检测项目限值
大胆猜想与小心求证1 含水率(%)≤45
2 7天自由膨胀率(%)≤25
3 承载比 CBR(%)≥8.0
4 水稳定系数(%)≥60
5 粪大肠菌菌值(个/L)≥0.01
6 pH值5~8
注:相关检测项目宜结合余土资源利用、处置方式进行选择检测。
表6 余土浸出液检测项目与限值单位:mg/L 序号必检控制指标浸出液限值
1 总镉0.1
2 总汞0.05
3 总砷0.5
4 总铅  1.0
5 总铬  1.5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4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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