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防治技术规范(5篇)

氯化铯
十防治技术规范(5篇)
第一篇:十防治技术规范
十三、防治技术规范
(Anthrax)是由芽胞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和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和控制标准。不死咒怨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2.1 流行特点
本病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各种家畜、野生动物及人对本病都有不同程度的易感性。草食动物最易感,其次是杂食动物,再次是肉食动 254 物,家禽一般不感染。人也易感。
患病动物和因而死亡的动物尸体以及污染的土壤、草地、水、饲料都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芽胞对环境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其污染的土壤、水源及场地可形成持久的疫源地。本病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感染。
本病呈地方性流行。有一定的季节性,多发生在吸血昆虫多、雨水多、洪水泛滥的季节。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0天。2.2.2 典型症状
本病主要呈急性经过,多以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尸僵不全为特征。
牛:体温升高常达41℃以上,可视黏膜呈暗紫,心动过速、呼吸困难。呈慢性经过的病牛,在颈、胸前、肩胛、腹下或外阴部常见水肿;皮肤病灶温度增高,坚硬,有压痛,也可发生坏死,有时形成溃疡;颈部水肿常与咽炎和喉头水肿相伴发生,致使呼吸困难加重。急性病例一般经24~36小时后死亡,亚急性病例一般经2~5天后死亡。
马:体温升高,腹下、乳房、肩及咽喉部常见水肿。舌多见
255 呼吸困难、发绀;肠腹痛明显。急性病例一般经24~36小时后死亡,有痈时,病程可达3~8天。
羊:多表现为最急性(猝死)病症,摇摆、磨牙、抽搐,挣扎、突然倒毙,有的可见从天然孔流出带气泡的黑红血液。病程稍长者也只持续数小时后死亡。
猪:多为局限性变化,呈慢性经过,临床症状不明显,常在宰后见病变。
犬和其它肉食动物临床症状不明显。2.3 病理变化
死亡患病动物可视黏膜发绀、出血。血液呈暗紫红,凝固不良,粘稠似煤焦油状。皮下、肌间、咽喉等部位有浆液性渗出及出血。淋巴结肿大、充血,切面潮红。脾脏高度肿胀,达正常数倍,脾髓呈黑紫。
严禁在非生物安全条件下进行疑似患病动物、患病动物的尸体剖检。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2.4.1 病原鉴定
2.4.1.1 样品采集、包装与运输
256 按照NY/T561 2.1.2、4.1、5.1执行。2.4.1.2 病原学诊断
的病原分离及鉴定(见NY/T561)。2.4.2 血清学诊断
路网沉淀反应(见NY/T561)。2.4.3 分子生物学诊断
登封教研网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见附件1)。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疫情处理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做出的综合判定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依据。
4.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采集病料送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诊断,并立即隔离疑似患病动物及同动物,限制移动。
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时必须按规定 257 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 确诊为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 点: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动物所在畜场(户组)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 区:指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患病动物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动物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隔离观察20天。对病死动物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2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2)。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3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1个县10天内发现5头以上的患病动物),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
258 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4.2.3.1 疫点
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易感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动物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患病动物和同动物全部进行无血扑杀处理。其它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产品按附件2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3.2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所有易感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动物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3 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59 4.2.3.4 进行疫源分析与流行病学调查 4.2.3.5 封锁令的解除
最后1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患病动物和同动物扑杀处理后20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4.2.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建立档案。5 预防与控制 5.1 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和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2 免疫接种
5.2.1 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范围。
5.2.2 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适时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5.3 检疫
260 5.3.1 产地检疫
按GB16549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检出阳性动物时,按本规范4.2.2规定处理。
5.3.2 屠宰检疫
按NY467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5.4 消毒
对新老疫区进行经常性消毒,雨季要重点消毒。皮张、毛等按照附件2实施消毒。
5.5 人员防护
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诊断及饲养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参与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中华家教
261 附件1
明堂人形图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技术 试剂 1.1 消化液
1.1.1 1M 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pH8.0)三羟甲基氨基甲烷
12.11g 灭菌双蒸水
80mL 浓盐酸
调pH至8.0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1.2 0.5M 乙二铵四乙酸二钠(EDTA)溶液(pH8.0)二水乙二铵四乙酸二钠
18.61g 灭菌双蒸水
80mL 氢氧化钠
调pH至8.0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1.3 20% 十二烷基磺酸钠(SDS)溶液(pH7.2)十二烷基磺酸钠
20g 灭菌双蒸水
80mL 浓盐酸
调pH至7.2
262 灭菌双蒸水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39: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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